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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与学一瞥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倘若回想一下歌德与黑格尔的论述,人们就会提出教育与教学不可能与现实世界无关而只存在于人的内部。假如将法学院拟制为一个人,那么他不可能在平静地观察自身中,而只能在参与外界的教学活动与交往中才能找到其生存的本体。其中了解现代德国法学院的教与学就是属于这种有益的教学活动与交往。下面就本文作者在原西德不同的大学法学院学习与工作的见闻作一感性的介绍,以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实践提供一点点参考。
 
  一、课程内容、类型
 
  (一)、课程内容
 
  德国在培养本国人才时,不使用美国式的MBA 的快速结业法,而是在实际上将学士阶段与硕士阶段合并,只要大学毕业就是相当于硕士毕业。所以实际学习的时间比其它国家长得多。法学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在原西德平均需要12.5 学期,如能在8 个学期之内学完全部课程,可以免试一次国家考试,即所谓的“自由射击”(freier Schuss),以鼓励加快读书。作者虽然在6个学期完成全部课程,获以免考一次国家考试(freier Schuss),但是实际上不但许多知识并没有完全消化,而且“伤筋动骨”,实在太为辛苦,所以后学者不必如此冒进。德国法学院课程设置可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加以说明:在第一学期主要是“吃前餐”,主要是罗马法、法制史、国民经济学与企业经济学(是为法学院开设的必修课.反之,经济系学生必须通过民法与商法的基础考试),等等;然后是“正餐”,包括主要的法律学领域,但重点在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基本法诉讼法、商法(包括公司法)、经济法(主要是卡特尔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几十门主课。在提供“正餐”的同时,又有配套的“副餐”,一般配有五至八套餐。如:国际法概论、欧洲法、国际组织法为一组;犯罪学、刑事政策理论、犯罪社会学为一组;立法学概论、法律论证学、法律逻辑学为一组;法哲学、比较法、法制史为一组;国际私法通论、国际私法分论、外国国际私法为一组;国际与欧洲环境保护法为一组等等。每一学生在必修“前餐”与“正餐”之外,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一组“副餐”。此外,在第六学期前必须完成规定的民法、刑法与宪法的初级学分(Zivilrechtliche Uebung fuer Anfaenger, Strafrechtliche Uebung fuer Anfaenger, Oeffentliche Uebung fuer Anfaenger),否则就不给予在所在的大学继续学习法律的机会,之后需要参加三个月实习,其中在法院一个月、在政府法律部门一个月、在其它银行或者企业的法律顾问处一个月;然后再完成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的高级学分(Zivilrechtliche Uebung fuer Fortgeschrittene, Strafrechtliche Uebung fuer Fortgeschrittene, Oeffentliche Uebung fuer Fortgeschrittene)。此阶段已包含诉讼法的内容。学完全部学分要进行毕业考(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偏重实体法领域,然后在法院做二年后补法官,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偏重诉讼法领域。成绩最好的进入法院或攻博以争取在大学谋职或作为高层次职位的跳板。但是作为Volljurist,必须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遗憾的是非欧盟国家的学生,因国籍问题没解决,在当时是没资格考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而一个非欧盟国籍的学生,毕业后进入法官与检察官领域在德国还是有限制的。许多外国学生希望直接攻读博士,以便回国发展。现在德国已开始实行学士制,但是在法学领域困难很大,许多法学教授一直认为较长学制的法学训练虽然限制了德国出现较为年轻的律师、法官与检察官,从而失去较早进入实践领域的机会,但是却保证了德国的律师、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上的高素质。
 
  (二)、课程类型课程类型,即授课的形式大体分为四种:
 
  第一是大课(Vorlesung),一般在阶梯式大教室,能容纳几百人不等。由教授在开课前开列这门课最有权威的教科书与参考书单。倘若这门课的权威教科书不是此教授撰写,那么授课教授所写之书一般只列在参考书之后,以使学生能以最好的教科书为主要阅读材料。德国不单以专门性训练,同时亦兼收并蓄,讲授通论与及反对理论,即德国教授不仅讲授案件,亦讲及通论,亦不只采一家之言,力求旁征博引诸家权威理论,又提出本身之意见,故德国教科书比法国教科书有更多批注,故德国之教科书亦较受欢迎,刊印量亦高,亦曾被日、韩、台、中国等地大量翻译。但是在上课时,教授往往讲的是通论与分论一起讲,尤其是将这个学科的最新研究。
 
  第二是专题讨论课(Seminar),也即教授开设一个新的课题方向,如: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或新型刑事犯罪问题研究,并列出十几个研究论文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地去查阅资料,完成研究论文,这比让学生慢无边际去读多少字,然后写读书报告的要更有针对性及学术性。上课时,每次由一个学生主讲,在主讲前此学生发给每位学生一个内容提要及参考文献的目录,然后讲他的研究论文的精髓,学生与教授均可提问,此报告学生应该回答提问,最终由教授在学期结束时给予评分。有时选题多,学生也多,那么往往采用集中报告的形式,即:Blockseminar 的形式,学生一起离开学校,到学校的固定住所里住上三天,每天进行上述提到的专题报告。三天下来收获不少。
 
  第三是练习课(Uebungen),这是获得学分的主要课程形式,一般学生均将主要精力放在此课上。此课按法学门类划分,但一般集中在民法、刑法、宪法与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诉讼法上。教授在练习课中主要讲授案例,但并不讲成案,而是在重点研究的基础上讲述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教学案例。在讲案例中不是直接涉及到正确答案,而是对所有可能涉及到的结论进行论证,通过论证一一推反可能得出的法律后果,然后得出正确的结论。由于是解案例,不是从理论到理论,因而理论认定的结论,在具体案例的不同条件下就不一定是正确的结论。这往往就是练习的目的之一,同时进行原理性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也即“法律头脑的训练”,而不是仅仅是对案例中的问题作回答,或者是仅仅是做知识的记忆。除了听教授讲教学案例,学生在此课中,即在一学期中被要求参加三次闭卷考试及写二次案例报告。闭卷考试及二次案例报告的内容就是解析上述提到的复杂的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一般需要再20页以上,内容上还会加上难度,往往在其中隐藏一至二个重大的理论争议的问题。我在做这样的报告时体会到:由于是在解析具体案例,所以理论问题的探讨不能作“超脱”式回避,因而反而增加了难度。练习课与上述的大课及研究课的教学基本上由教授承担,强调高水平的学术性及强调理论与论证,同时德国教授亦较务实,几乎每节课均将理论贯穿于案例当中。
 
  第四是小型讨论班,德文称之为“Allgemeinschaft”简称(AG),这些讨论班由助教与讲师完成,主要是为了配合上述练习课。在上课中有系统地用小案例讲述一门课。AG对于学生是绝对必要,且形象生动。比如讲到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时,助教们举出五六个小案例,要具体说明。使学生知道非常具体的细节,如要约到达信箱时是晚上九时,那么应从次日起算,橱窗中的陈列品是邀请要约等等。
 
  二、教授资格与梯队
 
  (一)、教授资格 大学之所以为大学,著名的教授是关键。
 
  从某种意义上,任何一所大学的精神都由其教授来代表。在德国更为突出,原因是茨威格认为法国最具代表性之法学家类型是律师,在德国却是包括大学教授在内之法学博士。凯内赫姆认为,如在英国法官之说话就是法律,则德国教授所说之话就是法律。由此可见,大学教授在德国的地位。德国的教授为终身制。德国的教授在平等的多元意识,理性的科学态度,自由的个性发展,以及非功利的价值追求方面对大学高水平发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德国教授任职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本专业毕业,且已撰写完博士后论文。法学博士后在本校取得的,原则上不得在本校升专职正教授,以消除品种单一及裙带关系,即不正当竞争。教授职位公开登报招聘,应聘者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必须提供学术上众多的一流专著与著名专业杂志发表的论文。对论文的评议不采取核心刊物或者SSCI或SCI 的快捷方法管理,而是采用国际通用的同行评议、匿名评审等手段,使判断更加接近客观和真实。
 
  (二)研究团队 研究团队方面,许多德国大学教授往往合作成立一个小型研究所,有1 名秘书,3-5 名助教以及一个仅供研究所使用的专业图书室(往往是一些专业的文献与专业工具书)。此外,在读学生可在教授那儿做几个学期的助理(Hiwi),一般收入很少,工作往往是一些查阅文献,复印资料之类的事,很少参与编写等研究工作。教授有固定的研究经费。教授有人事权,它可以提供1-3 个助教位子,此位子一般提供给已具法学文凭并在教授那里准备攻读博士,愿意与教授一起完成所主攻的课题,或者是已具博士学位,准备进一步完成博士后论文(Habilitation)或仅是为了与教授一起完成主攻课题,然后另谋更好出路的助教或讲师,这些讲师或助教也担任一些课程与批改考卷。教授所属的秘书、助教的去留均由教授决定。从而通过合作教授,固定经费及人事上的自由支配形成研究上的特定方向。助教与讲师通过与教授的学术上的合作,在学术界开辟新路并可以到其它学校谋到教授职位。需要说明的是教授不一定有自己的研究所,但一定有自己的学术梯队,其中包括1 名学术秘书。研究所往往是系属机构。此外,不少法学院有时会举行教授报告会,所谓的“环形课”,每个教授讲一个专题,然后再将论文编成一文集,以营造学术气氛及吸引学生。除此之外,大学教授往往兼任州或联邦一级的法官,只有极少数的刑法教授才可以兼任律师。 原西德的法学院一般不与其它系科合并。在德国历史上曾有将国家学与法律学合并成立一个院系,现代德国已无此做法,唯一合并的例子在德国中部一大学的法学院与经济系合并成立法律经济学院。法学院往往是独立的,经济系往往与社会学系合并,这在德国很普遍。上述仅是笔者在德国留学的感受,在此不揣谫陋,作一简介,其中的纰漏,特恳请读者不吝指教。
 


【作者简介】
范剑虹(Fan,Jianhong),德国弗赖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eiburg.i.Br.)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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