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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诉讼中财产纠纷的第三人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纠纷,经常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离婚诉讼中债权人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债务,由此就涉及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即第三人。又如离婚诉讼中分割房产,如果该房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那么,分割房产必然涉及除夫妻双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再如夫妻双方共同承包企业,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可能再保持这种共同承包关系,而承包关系不管是主体的变更还是终止,都涉及发包方,等等。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诸如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财产的处理涉及第三人时,第三人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不能让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其主要理由是,离婚案件,离婚是主诉讼,财产分割是从诉讼,属于牵连之诉。如果准予离婚,原有的财产关系必然随着变更,如果不准予离婚或者离婚之诉撤回,分割夫妻财产,就不能成为独立之诉而存在。再有离婚诉讼,如果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必然造成离婚之诉更加复杂,如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夫妻双方认可不一,难以下判。因此,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和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争议,应当另案处理,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但第三人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去,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可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尽管这不是典型的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毕竟肯定了婚姻案件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因此,意义寻常。由此引发了对离婚诉讼不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全面反思与检讨。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处理及夫妻双方债权债务时,应当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是针对本诉的原告与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离婚诉讼的财产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如前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人,家庭其他成员及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等。离婚诉讼所进行的财产处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之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完全符合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适格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不会影响离婚案件的顺利进行。离婚诉讼不仅包括解除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而且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带来的财产分割、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之诉等。如果分割财产,对外债权债务之诉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就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让第三人参加诉讼,更有利于 解决解除婚姻关系之诉的审理,更有利于查明财产的具体状况,同时也防止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欺骗另一方,而各分得财产。

    三、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被撤回或判决不准离婚,也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涉及财产分割之诉,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或准予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其权益分割有影响。同时,准予第三人参加财产分割之诉,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避免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对外拖欠债务,不允许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夫妻双方可能故意把财产全部分给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清偿。因此,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合并审理不利于离婚的解决,或分割财产之诉及债务纠纷之诉分别处理效果更好,也可以分案处理。但是,那种一概不能合并审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不加分析地一概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观点应当成为过去。

作者:杨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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