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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有罪与无罪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有罪和无罪的界限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起诉、审判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是我国法律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刑事案件已在诉讼之前发生,侦查、起诉与审判只是依据现有证据来认识已经过去的事情。如果证据缺乏或有瑕疵,认识就有可能产生偏差,就有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非常关健。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确凿无疑地查明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包括犯罪人、行为、动机、手段、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所说的清楚,基本要求是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同时,证据充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某些案件非常复杂,但无论如何证明要求都不能降低,有罪认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总结吸收海外近、现代运用证据的经验,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概括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必须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把排他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根据有四:一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原则。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识,即查明事实真相,必须是在矛盾的运动过程中,逐步加深,逐步深化,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必须排除矛盾,形成一个科学的结论;二是就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而言,案案无不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危和生命财产,所以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所得之结论必须具备排他性,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个结论之所以是唯一的结论,就是因为它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排他性也吸收了西方证据文化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思想。在证明主体的资格和伦理道德方面,要求必须公正、诚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案件事实认定上,要求必须以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为根据,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不能违背证据法则的有关规定;四是把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掌握。

    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排除一切予盾,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唯一的结论。

    关于有罪和无罪的标准,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涉及到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基于定罪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二是如果提供的有罪证据不足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他无法做的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可能是一个无辜的人,即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证据是一个客观活动特别是犯罪活动留在客观外界的痕迹,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没有在外界留下痕迹,他就无法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所以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辩解和辩护是他的权利。如果控方的证据不充分,在法律上就要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在思想深处剔除多年来有罪推定所造成的影响,真正做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孙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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