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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中止的认识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所有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还有,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态在以下两类犯罪中不能出现,一是举动犯,即该类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达成犯罪既遂, 二是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临时产生犯罪意图,没有经历一个预备过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这类犯罪中不会存在。当然此时在行为人着手之后的犯罪实行以及实行后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根据犯罪中止的概念,理论上通常将犯罪中止分为两类,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前者是指行为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后者是指行为人不但需要 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必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事实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状态的实现。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掌握和理解好犯罪中止的概念,形态,分类以及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比较,将有利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好的处理相关案件,避免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错案的发生。                            

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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