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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由来已久,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有上升趋势。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已从“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而转化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由于家庭暴力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又似乎总是夹杂和纠缠着太多的社会因素,所以,反家庭暴力需要综合治理,而反家庭暴力首先要科学地界定家庭暴力。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的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不明白其行为的违法性,甚至受暴者本人及其亲属乃至于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施暴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而有关执法部门或职能部门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显得无能为力或束手无策。可见,科学地界定家庭暴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只要科学地界定了家庭暴力,才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建立起正确的主流的价值观,有利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新西兰

    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原有的旧法仅适用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新法案拓宽了其适用范围。例如1995年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

    2、加拿大

    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法案中却也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解释。该国的学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 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在书中,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述。他们认为,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 还有与此相伴随的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者医疗上的照顾。

    3、英国

    英国在1996年出台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上的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解释。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即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者经济上的暴力和虐待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由此不难看出,英国学者眼中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这与英国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认识、理解和他们的行为方式是分不开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人的控制。还有的英国学者将家庭暴力视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

    4、美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

    美国学者Walace将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Violence,简写FV/DV)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通常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者性的虐待和威胁,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一些国际性组织对于“家庭暴力”也采纳的是较为宽泛的定义,比如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这种暴力行为可由私人个人亦可由官方行为人或代理所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性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名誉犯罪”。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第2条规定:“对妇女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项:(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因施加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含义的争论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第五种观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2、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及其不足                      

    我国现行立法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该司法解释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司法解释与我国所签署和承诺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一些国际文书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离,它的局限性在于:(1) 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传统暴力行为的圈子内,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界定范围较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暴力形式,排除了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2)对所谓的“其他手段”未做说明。(3)对家庭成员的概念也未做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解释说: 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言外之意家庭成员是指“生活一起”的夫妻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在许多国家法律中均把家庭成员扩展到曾经有配偶关系,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比如我们上文提到的英国。至于我国能否将家庭成员的范围扩展到曾经有配偶关系,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将在下文具体论述。

    三、笔者对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如何科学界定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科学界定家庭暴力,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一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二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

    1、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未作具体的界定,因此目前理论界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的范围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主体范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科学,主要是因为这样规定将实践中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暴力犯罪排除在家庭暴力犯罪之外,有违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立法的初衷和人们对家庭的一般观念,不利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犯罪。第二, 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虽然这种观点对从社会学角度广泛地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 而且也能与外国立法比较靠近,但从法学角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未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同性恋之间并不存在家庭关系。将他们划到家庭暴力犯罪主体范围,不仅实际上承认了他们之间的非正常关系的合法性,也与现行法律和社会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

    通过上面几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外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我国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来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而且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国学者和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国学者和法律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相对于“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外延要小得多。也许是国家民族的观念和文化的不同,外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比我国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宽泛,但也不宜脱离“家庭”这个外延的限制。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外国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所以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家庭成员之内更为科学。因此笔者认为“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内涵。这种“家庭”,具体应包括履行了正当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几代人组成的有姻亲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应当包括没有结婚但有同居关系或不正当性关系以及曾经有婚姻关系等组成的共同体。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共同生活的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这些家庭成员之间为宜。受暴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些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无疑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2、家庭暴力形式的界定

    石城法院 付红雷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有的人认为还包括经济暴力)。身体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如殴打、脚踢、嘴咬、手抓、用工具攻击等;精神暴力又称语言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严重伤害人格和自尊心的语言等;性暴力是指配偶间或者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的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如性虐待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突出的表现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一直是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的情况应规定为性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一是夫妻感情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一方强迫与别一方而发生性关系;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过分的手段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三是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性虐待的方式强迫发生性关系;冷暴力是指夫妻间以较为冷淡的方式处理产生矛盾的行为,据中国法学会公布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有65%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0%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对于我国法律中家庭暴力有身体暴力不存在争议,但是否包含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举证的困难性等,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在界定家庭暴力时关注的是身体暴力或称为有形的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或冷暴力甚至性暴力不好涉及。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实际上规定了冷暴力、性暴力。《婚姻法》解释(一) 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采取的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立法者难以且无须详尽。“或者其他手段”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既是保持了法律自身的严谨,也留给了司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冷暴力和性暴力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一) 的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手段”中的类型,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基于上述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不法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犯, 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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