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脐橙丢失,为何房东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方某是一名个体户,2005年12月他收购了1万多斤脐橙,准备过段时间贩运到外地去卖。因家中住房紧张,无处存放,就找到邻居李某商量,请求李某允许暂时将脐橙放到其空房内,李某当即同意,方某马上将脐橙全部搬了进去。几天后,方某前往察看,发现门上的锁已被人撬掉,脐橙也被人搬走5000多元。方某立刻找到李某,责备说:“我的脐橙放在你家空房里,你应当照看好,现在脐橙丢了,你应当赔偿。”李某说:“你的脐橙放在我家屋里,我并没有看管的义务,现在脐橙丢了,与我无关。”方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李某赔偿其脐橙损失。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脐橙存放在李某家,物主和保管人均有保管义务,由于双方保管不善,造成存放物丢失,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第二意见认为:方某借用李某家房屋存放脐橙,双方系借用房屋关系,而方某并未要求李某为其保管脐橙,李某也没有同意承担保管责任。因此,方某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应负全部责任,李某对方某的脐橙无保管义务,对脐橙丢失不应负任何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李某与方某之间不存在脐橙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同保管人就物品保管达成的协议。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是寄存人与保管人就物品保管的意思表示要一致;二是要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品和保管人接受保管的行为。本案中,方某与李某双方不存在脐橙保管的意思表示,方某也未将脐橙交付给李某保管,更不存在李某接受脐橙保管的行为。故李某与方某之间不存在脐橙保管合同关系。

    2、李某与方某之间系房屋借用合同关系。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物给借用人的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在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成立之后,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本案方某借用李某的空房存放脐橙,李某作为出借人,在将空房交给借用人方案后,就不再承担法律上义务。故出借人李某对方某借房存物后发生的丢失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