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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向债务人下达的逾期清收通知单的性质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两年,银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案件大多数借款关系是发生在2000年之前,至2006、2007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虽然银行作为原告方一再强调他们一直没有间断对债务人的债务催讨,但从案卷的书面证据来看,银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就是民间所谓的空口无凭,法院更不可能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问题就出在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即银行又单方制作《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内容是某某某,你(你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我行借款多少多少元,已还本息多少元,尚欠本息多少元,限在多少多少日内归还,下面署明通知人某某银行,另一侧有收件人栏。

    对此通知单大家以前都把其看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认为只要债务人签收就意味着时效可重新计算。笔者认为,不能如此简单把此当作时效中断的事由。理由是:

    一、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内发生中断的事由,比如债务人偿债,债权人追讨或提起诉讼等等,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存在中断。

    二、如果简单地把前述行为看作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那么就侵害了债务人享有的时效利益。

    三、通知单是债权人单方制作向债务人下达的,债务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只能表明其收到此通知单,并不表明双方因此而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周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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