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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再犯罪未认定累犯也应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再犯的罪行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认定累犯,是否从重处罚就没有法律规定。

    但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重处罚。理由如下:

    一、五年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过失犯罪的除外)从主观上,其没有彻底改过自新,没有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如果不从重处罚,不利于对罪犯的进一步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对于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其等后犯罪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累犯的构成要件,即使其中有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五年内再犯罪就不构成累犯,不从重处罚,那么各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可能一致,导致其他的犯罪分子误认为有没有犯罪前科在处罚上没有区别,容易使他们对再犯罪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会出现偏差,容易出现其他的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现象。

    三、如果不从重处罚,会使得重新犯罪的被告人在犯罪时故意选择轻微的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事犯罪,并且反复犯罪,以逃避法律对他们的制裁。这样也就难以打击、震慑罪犯,法律的威严也会受到冲击。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张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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