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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
www.110.com 2010-08-16 16:37

  摘要: 当前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很多是因为驾驶员醉酒、无证驾驶(包括实际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导致的。在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拒绝向投保人理赔,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笔者认为,驾驶员因醉酒、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均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赔的事由,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的情况下,才能对交强险予以免赔。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二者进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赔偿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已经明确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共3个赔偿项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二者的立法本意,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也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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