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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拍卖物不相应的厕所该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3月份, 被告上饶县某镇供销合作社委托被告上饶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拍卖公司”)拍卖其供销合作社综合门市部两层11直共计土地面积为906m 2 、建筑面积为799m 2 的房屋,该拍卖公告一经登出,原告王某报名参加竟买并领取了拍卖会全部资料,最终以189000元买得该综合门市部9—10—11三直店面。数日后,王某与某拍卖公司、某镇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拍卖成交的三直店面的土地面积约246 m 2,建筑面积约219 m 2,确认书备注栏中注明:房屋及土地面积按房管、土管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其面积若有变动,不影响成交价格。之后,王某与某镇供销社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随后,王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拍卖会结束后不久,某镇供销合作社便将未进行拍卖的厕所卖给了周某,周某将厕所拆除改建厨房。王某认为第11直店面的侧面有个附属房那就是原供销社的厕所,因为食堂加工房、洗澡房等附属房均跟随相应拍卖标的物而随之所有,这厕所理所当然归其所有。于是,王某以竟买的三直店面面积与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相差 50多平方米,误差的原因就是 被告方未将厕所交付而一纸诉状将某镇供销社和某拍卖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认可他对该厕所享有所有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约定拍卖物为某镇供销社综合门市部( 11直),占地面积906平方米、房屋面积799平方米。而本案当事人各方争议的厕所的土地和建筑包含于其中。故,该厕所应属于拍卖标的之一。但该厕所未与任何一直店面相对应,不属于与上诉人王某竟拍成交的三直店面相对应的附属房。故,上诉人王某要求该厕所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且上诉人已与两被上诉人分别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该“确认书”和“协议书”均系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该“确认书”和“协议书”未包含厕所,上诉人王某应是明知的。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法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两被告交付面积约 40m 2 厕所宅基地并支付15000元的重建厕所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从这起纠纷案给在经济活动中的人们提了个醒:任何交易,双方均要明确,不能想当然凭自己的推理,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如果在拍卖会上,对主持人声明拍卖 11直店面包含了相对应的 附属房即洗衣池、食堂加工房、洗澡房,而未提及厕所时,当即提出异议,并请求明确,也不至于后来的官司;且在最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对合同书明确四至中未含概厕所仍未提出任何异议,凭着自己的想法和设计去行事,最终落得吃亏又失理。 

 

 

 

 作者:叶晓珍 徐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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