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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商店未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2004年,李某在经营一美发店期间,一直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工商管理费。2005年3月,横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发出催缴工商管理费通知书,限期履行,李某未按规定缴纳。同年12月,横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2月15日,李某隐瞒了拖欠工商管理费的事实,将其经营的美容店以4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经营,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2006年2月24日法院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通知李某按规定限期缴纳,此时经营者已是陈某,法院便将裁定书送给陈某,并要求陈某履行上述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的情况在我们生活当中非常普遍,将所经营的商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实质上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且两者不可分离。李某的转让行为属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和财产权的转让,经营权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的规定,理应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如果陈某要接手李某经营的店,其必须在与李某商谈好房屋、转让价格的前下,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必须的变更手续,实际上也是注销李某的经营权,让陈某获得经营权,具备依法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者,只有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才能确认陈某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

    尽管本案中李某已将此店转让给陈某经营,因未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仍是此店的经营主体,陈某承受了李某的财产及经营权后,也是此店的经营主体,但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但其在依法代替李某履行义务后,向李某主张后续合同履行的权利,可以主张转让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童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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