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未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全面的、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害就不能请求赔偿;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因无法律依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会导致其缺乏工作责任心;对法律监督机关而言,不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大力提倡公平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护弱势群体,严格依法行政,抅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一切合法的、正当的权益,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及其司法解释时应分别增加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者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
作者:上饶县法院 祝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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