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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何准确划分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的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犯罪虽然客观上可能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只是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单方义务”,直接无偿地非法占对方的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两者的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而仍然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其行骗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冒充合法身份。4、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5、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既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者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而民事欺诈所承担的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吴好武 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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