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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讲习班与“世界宪政”意识

发布日期:2009-08-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为期六天的首届世界宪政暑期讲习班终于在今晚的宴会之后闭幕了。作为张老师的博士生,做着会务兼助教的工作,前后忙碌达十余天,也算不辱使命。据我所知,这样的宪政讲习班在国内还属首次,而且似乎张老师还有意连续举办下去。这种以比较宪政为主题的讲习班主要出于张老师的学术判断。张老师在系统引介欧美主流宪法理论与制度之后,开始以“世界宪政”的眼光扩展宪法学术的板块构成,希冀提供更加完整的世界宪政地图。为此,张老师这几年动员其博士生相继选择东欧宪政、法属非洲宪政、西属拉美宪政等转型宪政主题作为博士论文论题,体现出其“世界宪政学术体系”的整体布局意图。此次邀请澳大利亚的桑德斯教授和印度的辛格教授前来讲学,使得国内宪法学人对于普通法系宪政有了更加完整的认知。因各种事务缠身,课程没有完整听完,但参加了大部分--除了提高专业英语水平之外,也确实对于普通法系的宪政制度与学术风格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二位教授都是各自国家宪法学的最杰出学者,分享着普通法的法律遗产。教授们基本上都以本国宪法文本为依据,结合丰富的判例阐述系统化的宪法学理。但是,听完全部课程之后,内心总有些不满意,比如基本都没有对于主权问题进行宪法关注,没有认真分析本国传统对宪政的影响(比如印度),没有系统考察与分析政治过程的宪法学问题,当然也没有和中国宪法作关联性研究--讲习过程整体上体现了一种宪法实施的司法理性以及相对精细的人权理论。当然,这样的讲法与两国已经民主化的事实以及普通法宪政的传统是相适应的。不过,我总是觉得这样的讲法在制度知识层面无可挑剔,但在宪法思想的复杂性以及与中国问题的关联性方面仍有欠缺。而且,在两位教授面前,我们似乎都只是“学生”,不仅显示出学术上的不自信,而且表露出对自身宪政体制及其实践的高度不认同--因而首先丧失了宪法学术对话的主体性。不过,如果不是定位于对话,而仅仅是“学习”或扩展知识板块,倒也合宜。
 
  近几年美国宪法经验占据国内宪法学主流,普通法宪政主义一时走红。但我倒很想听听大陆法背景的宪法学家的讲演,而且希望不要仅仅限于一般规范层面。
 
  就中国特定的宪法学术与制度需求而言,我们似乎需要一种“高一点”的宪法学,超越一般的法院判例法视角和自由主义规范分析视角,适当回溯到一种政治理论的层面,注重政治哲学和历史学的视角与方法,首先提供一种对本国政体权力结构进行科学描述和规范定性的实证性“原点”理论,而不预设(或未加反思地接受)一种自由规范主义的成熟的“理想宪法”前提(较为重要的努力是北大陈端洪先生的基础性工作)。“原点”理论意味着尊重历史,规范而完整地从本国立宪的正当性出发,反思、检验、重构乃至发展宪法学术与制度。“比较宪政”的意义则在于最终提供一种最一般化的宪法分析工具,然后在渐进理性引导下关照本国宪政及其改进。“比较宪政”不应落入“故事会”的窠臼,也不能成为对给定模式寻找注脚的过程,而是通过真诚“对话”提炼真正的世界宪政精义的过程,此一过程中各文明应有机会表达并经由正当程序参与“世界宪政”的建构--这样的世界宪政才可能是真正普适的,才是真正的人类共同财富。但这次讲习班中流露出的中国宪法研习者深刻的不自信并进而基本丧失“对话”立场的状况,乃是我最忧心的。
 
  当然,讲习班还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期待它逐渐朝着与多元文明相关的真诚对话发展,并籍此真正贡献于“世界宪政”。张老师提这个“世界宪政”我觉得是很有远见的,也颇显示出一种学术“野心”,即经由宪法学建构一种有效的世界制度哲学。“Word Constitutionalism” 不再是一般国际法的契约型关系的推演,而具有某种价值和制度的确当性,不仅与各国国内宪政建设相关,也关怀到世界宪政体系的初步框架。这实际上与赵汀阳重构“天下体系”的理论旨趣接近(参见《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赵在书中对于西方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政治/宪法哲学建构世界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要的理论质疑,隐含了对西方自由民主的“国家边界”的批评。由一国宪政进一步推演至“世界宪政”,依靠美国宪法模式(政治版的“华盛顿共识”),其可靠性非常可疑。“天下体系”论者觉察到了“世界宪政”形成过程的正当程序问题,试图将中国政治哲学与政治经验进行理论化并贡献于这一总体性的世界制度框架建构。伊斯兰世界是否有类似的努力,除了恐怖主义之外?印度似乎没有看出来有这样的志向,也许这就是殖民主义的长期效应。因此,在笔者看来,最终有意义的“世界宪政”必须解决一个各文明共同参与的正当程序问题,即世界文化与政治民主问题。该问题被“问题化”需要突破西方理论隐含的“异教观念”和他者意识,以大度而不仅仅是宽容(“宽容”是不认同但忍受着,因而不够“大度”;“大度”是始终保持最终认同的信心)展开文明的对话与共识过程。既然“世界宪政”需要通过真诚平等的对话达成,就不应首先要求各国内部宪政的同质化,而应保留甚至鼓励各文明自身的活力与历史实践的正当空间。
 
  当然,中国宪政及中国宪法学的“对话”主体性不应是“天赋”的,而是实践的,是经由中国宪法学人集体努力才可成就的。在这一努力过程中,比较宪政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知识积累环节,真正的功夫还在于回到中国自身的体制和经验,从中提炼出中国的历史实践对自身以及“世界宪政”的真实贡献--思想、制度与理论。这样看来,宪政讲习班不过是一个重要但初步的开始,对话的恰当时刻是一种真正的中国宪法理论成熟的时刻。在丰富的比较宪政的体系化知识参照下,我们还必须只能从立足本土的宪法学“原点”理论出发,建构中国的宪法学术与制度体系。这是长期开放、系统复杂的宪法学使命,也是中国宪法学人走向“思想成熟”的必经过程。
 
  2009年8月15日深夜于北京大学宿舍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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