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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甲与乙是东营区某村村民,平日关系甚好。只是年初甲在乙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时乙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甲屡劝乙不听,两家关系交恶,最终甲将乙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甲所建房屋确实距乙之住房太近,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维系乡邻和睦关系,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悉理,讲清案件处理的利害关系。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甲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加固原告的房屋,一场影响邻里和睦的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评析:

    1、关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采光权等。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具有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意义,相邻关系处理得好,互利互惠,增进协作和友谊,促进生产和生活;处理不好,往往邻里反目,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烦恼及纷争。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因地理位置“邻近”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

    2、关于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本案中甲与乙多年毗邻而居且关系素好,故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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