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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实习生管理风险

发布日期:2009-09-23    作者:周翠玲律师
企业如何规避实习生管理风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不了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无法救济。实习生是民事主体,同时也是学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实习生的用工形式,在百度、谷歌里输入“实习生、招聘”这两个关键词就会搜索出六百多万条相关信息,其中不乏有三星、微软、海尔等众多世界知名企业。那么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有效规避实习生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1、遵守国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用工行为:
1)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实习; 
   
2)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3)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加点、夜班工作,一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4 对未成年的学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教育、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培训;

 2、和学习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企业或者学校及时为学生办理以外伤害保险、实习报酬等相关险事宜。实习有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该明确作出约定,并且向学生明确告知。
   3、建立实习生档案信息制度,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前,对其进行考核,愿意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征求实习生的意见,实习生同意的,在其拿到毕业证的第二日起与其签订劳动关系。
近日,广东省已经为实习生立法开了先河,国家和其他各省份将会紧跟其后,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应及早规范实习生管理制度,规避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风险。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草案)》中规定,广东省企业将可以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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