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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辖异议是当事人对受理法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中用81个条文规定了管辖异议的内容,行政诉讼也用了16个条文对管辖异议进行规定,严格规定规范了管辖异议制度。但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刑事诉讼,虽然也用了50个条文规定了管辖和主管,却没有规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管辖异议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事实上,由于管辖的不同,可能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直接影响。比如,某甲在A地盗窃价值一万元,在B地盗窃五万元。A地是盗窃的高发区,为打击犯罪,A地法院通常对盗窃犯罪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采取较重的刑期,B地则是其它犯罪的高发地区,对盗窃通常处刑较轻。实践中A地法院受理了某甲的案件,其它任何机关假设都没有发现或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也不可以对此提出意见的话,必然会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呢?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必要性

    1、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类似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仍然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容任何机关任何人加以非法剥夺。

    2、管辖异议权是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的目的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

    按照通常的理解,对被告人量刑有直接影响的管辖权,当然属于辩护的内容之一,那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或被告人自己,必然有权提出异议,否则就有悖于辩护设立的目的。    

    3、管辖异议的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这也是我国参加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刑事法律之所以用50个条文规定管辖和主管,足以看出管辖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公正审判的前提。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人,要和作为公诉机关的控诉方和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保持稳定的三角关系,而不是偏离任何一方,必须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同时,被告人对管辖提出异议,也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的监督管道之一。

    基于上述分析,被告人应当享有管辖异议权。必然的,刑事诉讼的管辖异议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

    二、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建

    笔者对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构建做如下分析:

    1、指定管辖不得行使管辖异议权

    刑事诉讼毕竟属于公权利的行使,具有更多的国家主义色彩,必然会对作为私权利的被告人做必要的限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避免对案件审理不必要的影响,保证司法公正。因此,被告人不得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的管辖问题,被告人应当有权行使管辖异议权。

    2、侦查阶段的管辖异议

    犯罪嫌疑人对分别属于公安、检察、法院主管的案件,如果认为主管有错误,或者认为地域管辖不当的,有权在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至执行逮捕之日止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的提出,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的7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嫌疑人,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侦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决定答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认为异议成立的,向侦查机关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的决定不得再提起申诉。

    3、审查起诉阶段的管辖异议

    检察机关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之日起,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在10日内提出管辖异议。检察机关接到异议,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提起公诉之日前下达,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其异议申请;认为成立的,指定下级检察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被告人不得再对复议决定提出异议。

    4、审判阶段的管辖异议

    被告人有权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之日起到开庭日之前提出管辖异议。对异议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口头裁定当庭驳回;对需要审查的,休庭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复查,复查期间不停止审理活动。

    上级法院必须在5日内复查完毕,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异议申请;认为异议成立的,指定下级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E)

作者:  苗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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