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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犯罪不同于一人单独犯罪,也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得多。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它们都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一人单独犯罪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案件的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过程也都紧紧围绕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起意、预谋犯罪、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物)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后果以及犯罪后的相关情况(如是否自首),等等。由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的复杂性所决定,这些案件中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远不止这些,这就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据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也使得共同犯罪案件的以证据论证事实的过程更繁琐、更复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三种证据,对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证明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笔者仅对这三种证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要求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本人的犯罪事实、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辩解。其中“本人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行为人本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情况、在客观方面所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情况及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联系配合情况;“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应主要是指与行为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身份情况、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可情况、实施犯罪行为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各自的地位如何、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各自所起的作用大小等等;“辩解”主要是指行为人就案件事实从自身角度提出的有利情节,如犯意由他人提起或自己主动交代、协助抓获其他共同犯罪人等等。理论界曾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证据问题进行争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笔者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对其定罪的唯一证据,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在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无其他证据印证,单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这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绝对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定罪效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这一规定仍然适用。考虑到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在内容上,与单独犯罪相比,更加复杂,尤其是其中“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部分,由于是对共同犯罪实施情况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情况、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情况进行印证,有利于查明案情,因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定罪效力,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有些案件,因为种种原因,使得案件证据体系中,客观性的物证极少或已经灭失,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况,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其次,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不仅应该清楚地描述何时、何地、何人实施了何种具体行为、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自身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尽可能确切地指出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体貌特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侦查过程中应让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指认。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关证人的证言在内容上,除全面证实证人所知悉的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被害人情况外,还应注意证人获取案件事实信息来源的不同,反映的案件角度也有可能不同,如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应详细描述案件发生的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体貌特征等情况,除此之外,还应着重证实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而被害人的亲属则可着重证实被害人的权益被犯罪侵害的情况等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情况应作为证明的重点,从细节的印证中分清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作者:  顾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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