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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均取得很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却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全国各级法院均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执行工作己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瓶颈”。一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埋怨、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指责;案外人的攻击、嘲讽一起袭向人民法院。执行问题亦往往是人大代表与会期间讨论、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强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秩序,坚决杜绝“法律白条”,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

    具体分析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执行一队受理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得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有91件,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较底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有的企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夫妻双双下岗,无工资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清偿债务了,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

    二、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故意不履行、逃避执行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致使道德滑波。加之全社会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理念,逃债、躲债、废债、赖债时有发生。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答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拖延时间,然后东躲西藏,有的甚至一走了之,致使相当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人而难以执结,不得不予以中止。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变卖、隐匿、转移 ,或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或企业改制、或申请破产等。据统计,我队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当事人故意不履行有38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的有45件,而且,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此类案件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因被执行人主体特殊而无法执结。

    截止目前,我队受理的因被执人主体特殊而案件无法执结的有9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都是村民委员会,由于我国取消了村提留等各项收费措施,村委会的各项费用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也就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以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四、执法环境不好,制约着执行

    具体表现:(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滥用权力,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2)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协助不力。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常因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不予协助或不积极协助的情形。

    针对“执行难”这一难题,我队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有力措施以缓解执行难:

    一、采取执行听证的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有关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通过执行听证,有利于执行职能的充分发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同时,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法院合理分担各自在执行阶段的责任。减少了当事人同法院的抵触情绪,还当事人一个明白。

    二、强化执行措施,为了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况,推出一项奖罚制度,重奖举报人。该制度规定,对需要通过举报执行的案件,按一定法律程序对外公告,收集举报信息,举报财产的范围主要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其它可以执行而法院又没掌握的财产等。同时承诺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通过对以往执行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执行难”这一顽疾首先要做好以下两点:

    一、党委重视,人大、政协支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可靠保障。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制度,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理解和支持。不断强化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阻力与困难,主动向政协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二、改革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的改革,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确保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也是部分当事人缠诉、上访的思想根源。结果是,执行案件立案后,往往是申请人不停地找法院,有时指责法院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而人民法院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被执行人,责令其主动履行,或是以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收入,甚至是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也似乎仍默认了这种转嫁。执行的成本很大,往往是得不偿失。其结果既没有使债权全部实行,又未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因此,必须进行执行方式的改革,我们要改变以往过多地采取职权主义,而采取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方式。

    以上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但要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制度,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争取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执行活动必须征得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三)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执行工作流动性大,对抗性强,极易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对物质装备有特殊要求的客观情况。要大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执行经费、人员配置、通讯、车辆、警械等人力和物质条件的需要。

    二、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和艺术,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执行预案制度、先执行后收费等办法,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采取悬赏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开庭执行、执行听证等执行措施,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困难。进行执行警务化的探索,加大和规范法警在执行工作中作用。在执行中,大胆灵活地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电脑网络等媒体,公开披露被执行人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逐步完善悬赏执行、有奖举报、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等执行方法。

    四、加强教育管理,全力打造职业化执行队伍。我们认为,要破解“执行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执行队伍是关键。要从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入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使我院的执行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吴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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