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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法律统一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院内部法律统一适用,不仅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同一部法律的适用要有同一的认识,同一的适用标准,而且在同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庭与庭之间、每个审判人员之间都应该有同一的认识,同一的适用标准,以便做到“同案同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近几年来,我院采取多种措施,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是加强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力争做到对同一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取得同一认识。二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获取指导性意见,避免适用法律时产生偏差。三是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又急需明确的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办案尺度。如近三年来我院分别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案件 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关于规范拍卖查扣物资的有关规定 》规定,规范了司法行为,为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正确适用法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立法时受时间、背景、法律事实的不可预见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加之每位法官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对同一个法律事实、对同一部法律的理解不同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司法实践中,法院内部对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院内部没有建立法律统一适用的协调机构,无论是法院与立法机关,还是法院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一旦出现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产生分歧时,因缺乏协调机构都将难以及时沟通处理,难以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内部出现法律适用问题时,往往采用各业务部门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汇报的方式解决。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会做出符合法律立法本意的指导性意见,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担心今后是否会增加上诉案件、是否会出现信访问题的考虑而做出偏离立法本意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指导及培训范围往往过窄,一般仅限于对口业务庭,而未将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庭室人员一并培训,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如《物权法》已于2006年施行,省高院仅对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民事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了培训,却未对立案庭、执行局、审监庭的审判人员进行培训,而这些庭室在实际工作中同样要接触涉及物权的案件。如果这些庭室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全面、准确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法院内部就难以做到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三、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不及时。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立法时,司法实务界人员参与的比例过低,我国的法律规定往往比较过于原则、抽象、模糊。许多法律条文属于纲领、口号、宣传式的描述,缺少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可操作性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及时、全面,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即滥用自由裁量权与不敢充分行使权力并存;公民权力保护不力与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同在。这些现象都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

      第四、法院内部协调不够。随着时代的发展,法院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已实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有利于实现公正审判,权力制衡。但近几年来,法院内部出现了强调制约的多,强调协调的少,个别法院出现诸如立案把关不严,将不该法院受理的案件错误受理;审判部门只考虑案件的审理,不及时保全财产,判决主文过于笼统,缺乏执行性;审判程序过于复杂,审判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等现象。法院内部的不协调,同样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法院内部的不协调,往往会造成审判职能失灵、职能异化,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为法律统一适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法律统一适用协调机构。建立“以研究室为主,各业务部门为辅”的管理模式,审判实践中纯业务的实务,由审判业务部门对口协调,较为复杂、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法律规定有漏洞,造成司法实践中无章可循;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又急需做出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由各业务部门报本院研究室备案,再又研究室整理后逐级上报上级法院研究室。

     二、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立、审、执各业务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三、要求全体审判、执行人员树立大局意识,法院一盘棋思想,抛弃局部利益,积极、主动加强内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都要“有分离,不分家;分离而不分立”的全局思想,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加强协调,为法律的统一适用创造出好的环境。

     四、规范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同,相同的案例在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甚至大相径庭,这对法律统一适用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事实证明,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同案同判”问题最关键的制度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求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如果这些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必将极大地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五、借鉴司法能动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必然会导致既定法律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容易形成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或留下某些法律空白而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因此,法律应当与社会同步发展。但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国家的经验是提倡司法能动主义,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之时,法官可以依据法律原则或公平正义理念进行裁判,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的僵化和局限给法律统一适用带来冲击。显然,司法能动主义能够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时滞性,对于充分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 作用。裴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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