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也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理解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条的第(一)款,不难理解。笔者在此主要谈谈对第(二)款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存在分歧而引发的纠纷,就应分别以财产权属纠纷、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立案。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款与第(一)款是相对独立的,第(一)款是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案受理进行规定的,第(二)款则是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应创立一种新的案由,即以同居财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立案。第三种观点认为,因该条是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受理条件,第(一)款明确了仅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二)款则是承接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若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仍以解除同居关系受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法律条文(含司法解释)由条、款、项组成。一条法条(含司法解释)规定的主旨一般只有一个,因此,它的款、项都是围绕这个主旨来具体化、细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一条也不例外。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是不需要单独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问题是附带在婚姻案件本身的处理上,若离了婚,就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要明确子女的抚养问题。若没有离婚,自然就不涉及对财产进行分割,也不需要明确子女归谁抚养。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也是基于男女双方之间同居这种特殊人身关系才形成的,因此,处理财产或子女的问题,首先要解除她们之间的同居关系,若不解除同居关系,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有关规定,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来确定,因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均是基于双方同居关系而生发出来的,其诉争的法律关系主要还是同居关系。李兴根 马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