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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4-12-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安全性高、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所提供的交易基本上是传统业务在网上的延伸,还缺乏适合因特网的特点。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但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完善网上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因而,为了规范网上交易,推动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确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

  二、网上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1、要约的撤销。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已有的国际立法如:《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交易法令》等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不能因为要撤销要约而改变它固有的本色。其次,如果觉得风险大于利益,可以首先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否则,网上交易仍然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2、电子签章。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3、交易证据。我国法律沿未明确规制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本人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4、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网上交易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不能适合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在信息网络时代,为保证各相关权益人在行使网上交易中,各自权益不受到侵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有必要广泛吸取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的步伐。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何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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