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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五个思路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执法监督结合起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增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实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加强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案件的领导组织作用。深化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克服“重监督、轻办案”思想。认清查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多策并举,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一是加强举报宣传。除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检务公开活动外,还主动深入社区、机关、学校等进行宣传,增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其社会影响。二是突出重点,紧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关键点挖掘线索。紧盯管理薄弱、有利可图、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把职务犯罪、涉黑涉毒犯罪、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留所服刑犯作为监督重点,密切关注并掌握与他们有关的各种情况、信息,注意发现他们背后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三是强化办案意识,在日常监督中加强线索的摸排工作。注意增强敏锐性,捕捉案件信息,从某些“事件”背后发现和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有意识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线索排查,特别是对举报、控告、来信来访、安全事故(事件)、异常现象等重要信息及时进行排查,并经常性地进行梳理、分析,深挖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建立重大事件调查监督机制,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依法调查取证,深挖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四是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离所后回访、在监管场所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发现案件线索等制度,探索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新渠道。五是积极向公诉部门和人民法院建议,使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及时得到宽大处理,提高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六是通过指定专人定期主动地与控申、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及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沟通联系等方式,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衔接,搞好案件线索的移交办理,扩大案源渠道。

  三、健全完善业务工作机制,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一是加强对线索的管理。对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层报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严禁瞒报、漏报。实行案件线索专人集中管理,并加强对线索的研判与利用,提高案件线索的利用率。二是完善一体化侦查机制。加强侦查力量的整合,建立以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市级院和县区院监所检察部门为基础的一体化侦查机制,实行“三个统一”的办案模式,即由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领导和指挥办案,将有限的侦查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突破案件的合力。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考核力度,努力提高监所检察干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监所检察重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执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下级院上报备案审查的案件,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可以通过深挖细查扩大战果的案件,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欠缺的案件,及时提出补查、完善、固定证据的审查意见,指导办案单位把好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建立定期复查制度。为了提高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要通过复查、评查、抽查等方式,定期进行办案质量的审查。注重沟通,统一认定意见。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证据,并适时组织督导组深入实地,主动协调当地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帮助完善、固定证据,消除部门之间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统一对案件的认定意见。对于侦查终结后在当地起诉、审判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指定管辖、异地起诉工作。

  五、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侦查水平。要大力加强监所检察办案队伍建设,鼓励干警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加强法学理论、侦查业务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队伍的侦查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岗位练兵,着重从提高法律知识、增强侦查技能方面下功夫。要定期举办监所检察业务培训班或研讨班,对全体监所检察干警进行办案轮训,培训监所检察部门侦查骨干,进一步增强监所检察干警的办案观念和侦查意识,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能力。要通过经验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形式,总结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推广,指导办案,全面提高监所检察干警收集证据与依法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徐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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