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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查办职务犯罪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04-1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由于各地党委对要案查处工作请示报告有不同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2002年5月,中共河南省委下发豫文[2002]18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批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查办职务犯罪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要案的过程中均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向党委请示报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对此,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仅供商榷。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有的甚至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有些检察院却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   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首先,本通知的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处要案工作的政治保证,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我国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查处要案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是与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相一致的。第三,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出发点和目的相一致。党对查处要案工作的领导其目的也是更好地肃风整纪,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由于查处要案影响大、干扰多、阻力大,党委介入可以为检察机关排除干扰,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办案环境,在我国成功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无一不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取得的,事实 证明,只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查处要案工作就无往不胜。

  2   正确理解和执行本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首先,根据通知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职务犯罪要案是指依法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贪污、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县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本辖区内正科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比照本规定执行。据此,只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级人民检察院辖区内正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本通知。其次,对职务犯罪要案线索进行初查,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其决定权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只是在初查过程中需要接触被查对象或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时,才需向党委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停止对要案线索的初查。本通知并没有说明党委可以决定是否初查,而只是确定检察机关有报告党委的义务。由于本通知没有规定党委对初查有异议时怎么办,如果在初查过程中,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有分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查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第三,根据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要案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但是,立案前应当向同级党委书面请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只有符合立案条件才能向党委请示,严禁案件还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交由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重大分歧的交由党委讨论决定,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搜集证据,进行必要调查,将一些不成熟的案件交由党委讨论只能给党委增加工作困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其次,对不需要转入立案侦查的要案线索,初查后可自行决定初查终结,除党委交办的案件线索外,不须向党委请示。第三,党委对立案侦查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严禁压案不报。因为在办案中对案件认识有分歧,有异议是常有的现象,要从对法律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及时将情况如实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查案工作进行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

  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彭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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