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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考核机制怎样才科学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而构建科学的案件考核机制是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案件考核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经过调查,笔者认为,案件考核机制还有改进的必要。

  案件考核机制存在的弊端

  目前案件考核机制在检察实践中作用的发挥还没有达到最大化和最佳化,笔者调查发现,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

  1.设置考核内容不均衡,存在偏轻偏重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重内部考核,轻外部考核。只注重在院内用法律、制度、纪律衡量案件的质量,轻视倾听外部即涉案人、社会各界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和呼声。

  重法律标准考核,轻执法效果考核。只注重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衡量案件质量,轻视案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考核,不能把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统一起来。

  重硬指标考核,轻软质量考核。只注重对刚性量化考核指标的考核,轻视尽管做得合法合规,但质量和效率却差强人意的考核。如,在法定时效内正确办结案件,但所用的时间不同、法律文书撰写的质量不同、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同,在考核中难以反映,软质量成为考核的盲点。

  重实体法考核,轻程序法考核。只注重对案件适用实体法情况进行衡量,轻视对案件承办过程中执行程序法情况的考核。这种不均衡造成考核的封闭性、片面性和机械性,使其缺乏动态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在它的导向下,容易使干警滋生急功近利的思想,在办案时,只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不利于践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2.运作过程缺乏监控。考核缺乏过程性监督、督促、控制。特别是系统内绝大多数单位一年考核一次,极少数单位是每季度或是半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一次的,一般只是临近年底考核时,被考核部门才对其中规定的硬性指标急于缺什么,补什么,力争不扣分并加分,考核机制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

  3.考核效果不明显。目前的考核机制仅对经相关机关或部门确认为错案的案件承办人予以处罚,而对虽未办错案但办案质量参差不齐的办案人的考核结果是一样,形成只要办对案就是办好案的导向。如此,无法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兑现奖惩不明显。目前的做法是,一般对办错案的办案人仅给予轻微的经济处罚,而对办案质量高的办案人几乎无任何特殊奖励。且办案质量的高低与职级晋升挂钩不明显,导向作用不明显。由于案件考核机制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一些方面没有囊括进去,调节的内容粗略、力度不大,因此,它对于引导、激励、警示干警的导向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的具体措施

  1.职责捆绑制度。所谓职责捆绑,就是将岗位工作要求与岗位人员责任对应设定,并同步互动。如:分别规定办案检察官、书记员所在岗位工作要求的同时,规定相应要承担的责任,使不同层次人员与相应工作一一对应,形成人员层次越高,相应从事工作的难度和责任越大。建立和完善责任捆绑机制就是使办案人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工作不明、责任不清、角色含糊,进而使办案质量无法保障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2.质量监管制度。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里,不守秩序、犯罪等现象就会滋生、蔓延。这就是管理学上的“破窗效应”。在案件质量上控制、消除破窗效应,应认识到出现打破窗子即是办案质量出了问题的情况,必须及时给予校正,从而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要通过这一机制,强化涉及案件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纪律,从不同层面对案件质量进行保驾和监督。

  3.办案制衡制度。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权力的行使和对权力的限制上还存在不均衡状况,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对此,应实行和强化重大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褒扬严格执法者,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4.案件质量预警制度。就是按照办案工作标准,对有可能影响办案质量的各种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案件质量预警制度包含四个方面?

  案件流程预警。对立案、逮捕、起诉和审判四个办案流程,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跟踪预警、案件回放预警系统。为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加强检察执法行为监督,天津市检察机关已于2005年4月开始在反贪侦查活动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借助这一办案手段,反贪、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可在各自办案环节中通过审查直观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发现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随时开诚布公地提出预警建议,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整改。

  网络管理预警。以计算机局域网为载体,将案件受理、简要案情、层批流转及处理、反馈等案件办理和流转情况纳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利用这一管理方式,实行网络办案动态管理预警。

  量化超标预警。根据业务部门的办案规律,对诉讼中的若干情形设定预警指标,当某一类案件达到预警指标,即应启动全院调查研究程序,以及时制定对策,确保办案质量。譬如上海市检察系统首先进行了公诉预警机制的探索。他们选取抗诉、支持抗诉、不起诉、撤诉、无罪、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判缓刑等6项诉讼程序,事先以数量或百分比设定警戒线,一旦达到,则发出预警,并启动调研程序。在实行中,他们改变了人工统计的方法,在“上海检察机关计算机动态办案管理系统”中纳入预警机制的内容,只要某一项办案指标达到警戒线,计算机即自动发出红灯警告。这种办公自动化的警告方式,使问题的发现更加快捷,减少了人为的失误和漏报。

  5.案件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将办案质量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量化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与干警个人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挂钩,实现奖优罚劣。

  6.软硬件保障制度。对于案件质量的保障,既需要有科学、规范、有效的机制及政策导向等软件催化、引导和保证,也需要有人员、物质等硬件保障。要通过深化软硬件保障制度,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智力和物质保障。

  7.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要由省级院牵头,集中检察系统内外的法律精英和专门人才成立兼职“案件诊所”。当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涉及专业性极强的疑难问题和难以定夺的疑难案件时,申请后经省级院批准,由诊所“大夫”对案件进行集体会诊,并对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权威性解答和对疑难案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要明确诊所大夫应承担的处置责任,确保诊断质量。此举可以汇集各方力量,形成解决疑难问题、破解疑难案件的攻坚合力,有效保障办案质量。

  8.案件质量创新制度。创新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要为案件质量创新营造良好的氛围,鼓励干警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创新成效显著的,要给予政治表彰和经济奖励。

  9.专项业务培训制度。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研讨、封闭学习、不定期观看学习光盘等形式不断开展各项业务培训。要通过培训,使相关办案人及时更新知识,加深对新法规、新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增长和丰富办理各种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提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贡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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