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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分析与处理

发布日期:2009-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收到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该公司侵犯专利权人张某同轴xxx装置发明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张某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缴纳年费的收据,并提供税务部门关于该公司税收的情况等证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时对侵权产品采取拍照等调查取证措施。张某在请求书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律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对比,发现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如按专利权人的要求,某公司必败无疑。
             但律师在与某公司的经理进一步沟通时,了解到专利权人曾任某公司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同时,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某公司应购买人成都xx公司对产品的改进要求,由张某负责研究开发的。此情况,完全符合<<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的构成。也就说,张某作为某公司的员工,是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或者是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某公司,该发明专利权也应属于某公司所有。故张某只是发明人,无权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为此,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及时向管辖法院诉讼,从而使侵权确认案件得以中止。
        案件小结
   从该起案件中不难发现,目前,大量企业对技术成果特别是专利的保护,并不知晓,法律意识淡薄。而在实践中提供这方面服务的律师也非常少。能够熟悉<<专利法>>、技术合同并对技术特征有效把握和分析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但对广大企业而言有些产品是企业生命线,一旦被诉侵权成立,企业就要面对巨额的赔偿,甚至迫使企业退出市场。所以,企业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来源要做到心中有数,或者是自行研发,或者是通过转让,许可获得,或者是现有技术等等。即便如此,也可能存在侵权的争议问题。故律师与企业均要加强对<<专利法>><<合同法>>等关于技术研发及成果保护方面的学习,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杨雪律师    QQ:15834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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