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农民兄弟的权益
发布日期:2009-12-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自1985年起即承包该村位于衡德铁路以南、滏阳外排河以东、新106国道以西、老衡德铁路以北土地。但自2006年初,被告下属的衡水某酒业公司制曲车间在厂区内从事制曲以来,未对原有的排水设施进行有效治理,以至于在2006年和2007年的雨季被告的大量排放污水,使原告承包地的树苗绝产,农作物枯死、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0余元。原告就被告排水管道治理及赔偿损失与其多次交涉,被告却置之不理。胡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但均没有得到解决。胡某曾向当地市长公开电话反映情况,而市长公开电话告知其聘请律师依法维权。胡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我所咨询。
办案经过:
我在了解胡某的情况后,对他所遭受的侵害深表同情。在充分告知其诉讼风险的情况下,接受了他的委托代理其维权。接受其委托后,我立刻带领同事来到胡某的承包地查看现场并对侵权现场进行了拍照。在对案情深入了解后,为了维护双方良好的相邻关系,也为了该知名企业在当地的声誉,我决定向该单位发出律师函,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及排除妨害的事宜。
在向该单位连续发出两封律师函后,该单位方派出律师与该制曲车间主任要求协商解决。虽经双方协商,但因该单位赔偿数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我代理胡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先后不下十余次到现场查看,深入到棉田、玉米田查看农作物受侵害情况。先后就排放雨水污染问题走访了市环保局、就被告排放雨水造成胡某庄稼减产程度问题走访了市农业局、就排放雨水造成胡某杨树苗绝产所造成的损失等问题走访了市林业局、就因排放给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数额委托了市物价局及价格鉴证中心、区物价局等单位。而在诉讼中,被告单位竟提出胡某不是所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并且拒不承认给胡某造成的损失,甚至称“即使有所谓的损失,但也与被告无关”。
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实了被告单位多年来向原告土地排放污水的侵权事实及2007年度给胡某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法庭辩论中,我们阐述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庭后,我又多次和办案法官交换意见,说明自己的观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生产企业在注重生产效益的同时,首先要处理好相邻关系,应考虑到生产过程中对驻地造成的影响,由于被告的制曲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对其产生的污水未能有效处理,致使原告在承包地种植的部分作物减产和绝产,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情合理,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承包土地的侵害。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注:因证据不充分,未支持2006年度胡某杨树苗的损失。)
办案体会:
通过办理这件案件,使我认识到,办好一个案件仅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还应当做好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在此,我也提醒广大朋友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向律师咨询维权,并保留、收集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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