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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我国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初探

发布日期:2009-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劳资关系;工会建设;集体谈判;协调机制
  【论文摘要】: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已出现比较尖锐的劳资关系矛盾。缓和劳资矛盾,优化劳资关系,工会等社会中间层的作用不可或缺,同时也是政府本质和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只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劳资关系协调问题的解决才具备基础和前提的条件,也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引言
  
  在劳资关系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程度以及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始终影响和制约着劳资关系的状况与格局,决定着劳资关系发展。纵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其趋势,有学者将劳资关系演变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现正处在第四阶段,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变化。劳资关系的总体态势是缓和中有对抗,对抗中求制衡、求合作、求双赢。本文试通过现实需要分析、历史经验启示及应对法律机制探讨三个部分对新时期中国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做初步的探究,希望对理论研究和政策决策有些微参考价值。
  
  一、现实需要
  
  任何一种制度下的劳资关系,其本质都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更是如此。转观我国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已经建立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已经逐步取代了原来的计划行政化劳动关系。这在我国的传统企业关系中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同时也致使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权利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一直没有缓和的迹象:
  ——就业形势严峻。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0%、4.1%、4.2%和4.2%,呈逐年上升趋势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39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2%,为历史较高水平。
  ——工业伤亡事故未能遏制。2004年1—8月,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8513起,死亡9216人,同比增加830起,死亡增加673人,分别上升10.8%和7.9%。其中,煤矿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2421起,死亡4205人,同比增加403起,增加323人,分别上升20.0%和8.3%。
  ——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激增。2006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上年增长20.5%,涉及劳动者7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涉及劳动者41万人。
  近几年,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千亿元。大庆等地爆发了震惊中外的重大工潮,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稳定。而近几年的大型的矿难案件的频繁程度似乎已经让我们习已为常。
  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错综复杂。由于企业经营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迫切希望政府、工会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与相互监督,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在现阶段建立和推行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已不容迟缓。
  
  二、历史启示
  
  从我国的关于劳动立法,劳动权益保障及劳资纠纷调节的实践和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演变的历史看,协调现阶段新时期的劳资关系我们必须注意的几点:
  1.独立的、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协调劳资关系必须的。西方国家的工会是自发性的群众组织,由劳工自愿组成,成员进退自由,工会领导人也是劳工的一部分。工会的出现改变了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使劳方在与资方交涉与谈判中处于相对平衡的地位,为争取劳工的利益发挥强大的作用。?????2.集体谈判是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团体之间的博弈或决策过程,它应用一系列经过双方或社会认同的规则来约束工资、就业关系。工会的目标主要是提高工资和增加工会成员的就业,工资和就业是工会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结果。[工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使一些对劳工不利的政策和法律不能出台。
  3.要有行之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制衡机制。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是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资关系主要方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
  4.政府必须干预劳资纠纷的解决。劳资争议的处理一般是充分发挥劳资关系双方的自主性,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要启动法律程序,甚至由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劳资纠纷。诉讼是司法最终解决劳资争议的途径和形式,政府直接干预是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后防线。
  
  三、应对机制
  
  (一)加强新(独立)工会建设
  大力发展会员,明确会员在工会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新的职工队伍的组织化。实行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减少会员流失。在发展会员时,注重会员意识的提高,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让广大会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到入会的实惠,尊重会员在工会中的主体地位,使工会组织真正建立在会员支持和认可的基础上。
  要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代表和维护职能,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变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角色。工会应督促政府落实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清理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及社会保险的接续等工作,特别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裁员方案和经济补偿的计划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工会还应推动政府将促进就业有所作为。工会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对普遍存在的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及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危及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劳资关系突出矛盾,循序渐进地加以解决。
  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提高的条件下,应当探讨罢工权的立法保障和实施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中工会的一项天然权利,也是劳动者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人权。在劳资之间权力地位日益悬殊的情况下,工会不能排除运用罢工等集体劳工行动的手段来保护劳工利益。
  (二)引进集体谈判制度及相关辅助措施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工会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雇佣条件,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劳资双方通过谈判的过程相互沟通,最后形成集体协议,从而起到协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纠纷的作用。劳动者通过工会所行使的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应但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借助与这项权利,劳动者能够与强大的资本方想抗衡,从而在平等的地位上达成协议,解决冲突。集体谈判使劳资冲突得以规范化,是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也是现代工业社会劳动者应当拥有的一项权利。
  集体谈判的辅助谈判措施主要有——调解、调停、仲裁。调解、调停:该两种方法一般更替使用,指中立方帮助纠纷中的各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如果职工代表与雇主通过开会、集体谈判无法解决其分歧,他们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仲裁或利益仲裁(arbitration of dispute)是解决劳资谈判争议的除罢工之外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中立方仲裁者的主持下,各争议方向仲裁者表明自己的立场,然后由仲裁者决定应该采取什么立场,争议方可自愿协商执行裁决或选择是否执行。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是国际社会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
  现阶段我们应着重建设的三方协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地区应当设立由同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三方原则,建立和完善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等。
  (2)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政府、职工、企业,就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形态。01年8月,我国建立了国家级三方会议制度,对三方会议的组成、职责任务、协调内容、工作原则、会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这项制度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3)三方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可由三方共同组成执法队伍,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与执行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工会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协同调研制度。三方可就涉及本地区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如经济政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等,也可就劳动关系当中的具体问题协同调研,形成有影响力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成果,为政府制定劳动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提供依据。
  (5)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制度。三方应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交流,形成通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渠道,彼此通报工作重点和发展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统一行动,及时发现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
  (四)强化政府(公共部门)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责任
  在维护劳工的权益方面,政府的责任重大。若政府不关注劳工的权益,目前的某些态势已揭示出劳资之间的对抗性将不断强化,最终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即使在维持我国劳动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并不妨碍国家建立并严格推行如下几种制度:(1)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使其真正适用于所有企业;使劳动监察与职业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尤其是劳动用工的规范化、契约化和劳动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目前在某些地方接连发生恶性工伤事件表明有关部门难逃失职责任;
  (2)是明确雇主责任,尽快确立和完善工伤保障制度;按照分类分层原则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用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是确立劳动申诉制度,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接受并处理劳动纠纷;是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机制,如建立劳工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等;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李建国,透视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
  [3]常凯、乔健主编:《WTO:劳工权益保障》,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君南、陈微波编著:《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版
   [5]舒建玲,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J].商场现代化 , 2005, (30)[

张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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