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任济舟律师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重大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而且被告人与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王某从事地工作不属于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工作,王某主要从事技术性工作。因此,任律师确定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另外,被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自首行为。开庭前,为了证明被告所在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律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但是市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不够全面,不能够证明被告所在总公司是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任律师为了得到足够的证据又到省工商局调查,还是没有取到足够的证据。任律师最后到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总公司工商档案,终于得到了确凿的证据。
在开庭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任律师辩驳: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代表国家管理的性质。被告人也是与公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不是国家委派到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所以,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够成受贿罪的主体。同时,向法庭提供国有股份制公司在国家工商局的工商档案、被告人的劳动合同等有利证据。经过任律师的艰苦努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因有自首行为,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经过任律师的辩护,不仅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定罪(原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而且还使被告人获得人身自由得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工作。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