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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的运动员肖像使用规则和程序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使用运动员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是与奥林匹克运动相联系的最有力的营销方式之一。众多商家也正是看准了知名运动员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对利用运动员肖像进行营销趋之若鹜。因此,国际奥委会制定了一系列奥运会运动员肖像使用规则和程序,以防止运动员肖像未经许可被使用的情形发生。

    对使用运动员肖像行为的规制

  国际奥委会所制定的奥运会运动员肖像使用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企业如使用运动员肖像,无论是使用静止的、还是运动的肖像,该赞助企业均有义务事先获得运动员本人、运动员所属国家奥委会和运动员肖像使用地的国家奥委会三方的书面同意。该赞助企业如果在某国使用运动员肖像,则该企业须是该国国家奥委会的赞助商。

  国际奥委会进而对上述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列举了使用奥运会运动员肖像所须满足的条件:

  一是非奥运会比赛期间使用运动员形象的一般原则。包含两种情况:

  (1)须获取运动员同意的情况。如果一个清晰的、可被识别的运动员肖像将被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企业用以支持该企业或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则赞助企业须经运动员本人和相关国家奥委会同意;祝贺性质的广告须经运动员本人和相关国家奥委会同意。(2)无须获取运动员和相关国家奥委会同意的情况:当运动员肖像是被用于以宣传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会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宣传赞助企业或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赞助企业在其广告中所使用的运动员肖像不能被清晰地辨别。

  二是在奥运会比赛期间使用运动员肖像的特别规则。参加奥运会或冬奥会的运动员可以许可他们本人、姓名、形象或运动表现在奥运会期间被用于广告目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当运动员肖像被用于某个与奥运会有关的情况时,该运动员的国家奥委会和该运动员肖像使用地的国家奥委会均事先授予了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企业书面许可,且该赞助企业须是该运动员肖像使用地国家奥委会的赞助企业。(2)在奥运会或冬奥会主办城市使用运动员肖像前,奥运会组委会已明确表示同意该使用。(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使用不得与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冬奥会上的运动表现相关。

  对运动员肖像本身的控制

  国际奥委会要求每个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填写参赛报名表时均书面承诺:“作为一个参与奥运会的运动员,我理解奥运会赛事具有国际性和历史性重要意义。作为被接受参与奥运会的对价,我同意在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并以推广奥林匹克运动和奥运会为目的的情况下,在奥运会上被摄影、摄像、拍照、识别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记录”。

  另外,运动员还须同意参赛报名表上的另一个重要条款,即“我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之规定,即非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许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均不得将其本人、姓名、图像或运动表现用于广告目的”。

  对运动员肖像载体的控制

  国际奥委会对载有运动员形象的胶片、照片等肖像载体从两方面进行了控制。

  首先是对奥运会电视转播商和新闻记者的约束。国际奥委会电视转播协议规定,转播商拍摄的所有单边胶片的著作权均必须转让给国际奥委会。所有参与奥运会注册摄影记者均须签署承诺函,以保证其将在奥运会中所拍摄的照片仅用于新闻编辑,任何其他方式的使用均须事先经国际奥委会书面同意。

  其次,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官员、观众的约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注册程序中以及赛事门票上均规定“……我同意在奥运会上我所拍摄的所有照片和运动的肖像,包括体育场馆内其他运动员比赛时的照片和运动着的肖像,非经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同意,我只用于个人或非商业目的”。 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只有同意该规定才能完成注册程序,观众只有同意该规定才能进入观众席。

作者: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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