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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且易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现结合执行工作实践,谈几点对“执行难”问题的看法。一、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不清楚,虽经法院依职权调查但仍然找不到财产,从而造成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既成事实”,使得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此类案件大部分应属债权人的正常风险,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职权“穷尽”诸如搜查、银行查询和基层组织、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以及周围群众的调查工作等措施,经执行“听证”或严格的审批后,可视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发放给申请人一张《债权凭证》并告知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当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后凭此证再申请恢复执行,避免有限的执行资源的浪费和最大限度减少“缠执”现象。

  (二)被执行人系辖区内重点企业、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乡镇政府、村委会等,这些被执行人虽有一定财产可供执行,但考虑到稳定等各种原因迟迟不能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因被执行对象仗着“保护伞”不予配合,甚而软硬兼施抗拒执行,使法院无端背上执行不力的“黑锅”。解决此类案件应善于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针对具体执行能力予以执行;对确因经营困难,但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使其“起死回生”的,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等灵活方式,让申请人将眼光放远一点给其一定的时间,待情况好转后再执行;对那些确无能力的企业,可运用执行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承包金、租金、转让费用等予以执行,以最大限度的使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以执行能力有限为由,存有“欠一天是一天”的消极执行心态,和以裁判不公为由,要上访申诉等公然抗拒执行思想,对这些心存有侥幸心理的“老赖”和抗拒执行的“钉子户”,应利用新闻媒体曝光并设立“举报奖”,告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增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压力感和紧迫感。同时执行人员也应克服执行力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执行装备和时间等不利因素,消除搀杂人情、畏难因素等造成的执行不力,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积极想方设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二、健全和完善的执行制度

  (一)实行执行“两权分离”。逐步创造条件,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包括财产调查权和裁定权)和执行实施权(包括查封、冻结、拍卖、拘留等具体措施),可为执行工作带来便利:(1)两权分离减少了执行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利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3)减少各种关系、人情对执行的阻力和压力,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制度。对那些债权债务明确的案件,在审理中应提醒原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有履行能力的败诉方(被执行人)在诉讼中处分、转移、隐匿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避免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限期内)趁机隐匿和处分财产,可在发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三)执行告知和举报制度。(1)在立案时对申请执行人发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以及法院依法调查财产的权力等,让其积极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2)在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的同时,向其发放申报财产通知、违反申报义务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3)实行举报制度,尝试开通执行热线,设立举报奖,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执行工作,并注意作好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左邻右舍、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思想工作和协调配合工作,以便于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打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想法。

  (四)执行流程和执行公开制度。为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杜绝久拖不执、久执不结,可对执行各环节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1)执行员在接案后几日内(如三日)必须发出执行通知书;(2)在发现和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几日内(如五日)或24小时内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在此后的几日内(如十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3)在几日内(如二日)将执行所得款物交付申请人。

  执行公开就是将每个案件在执行一段时间内,把执行进展情况以公告或通报的形式向每一位申请人予以通报,让其对自己的案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的可悲现象,只要健全制度和改进措施,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执行气氛和舆论环境,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执行难”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李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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