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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积之后怎么办?——执行“常效”机制构建浅议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轰轰烈烈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已近尾声,大部分法院执行部门都在紧张地进行工作总结,应付迎接各种检查验收。工作安排之后必须进行总结表彰,这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但应当大大减少总结验收的程序化,更重要的是不要走过场和流于形式,应当着重于执行的规范化建设上,着重于执行的长效机制的构建上。在忙碌总结工作的同时,作为长期奋战在执行一线的执行人员中的一员,笔者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清积之后怎么办?明年继续搞?还是告一段落以后再搞?这种疲劳大会战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以后怎么办?是继续这种“大兵团”作战方式,还是为执行规范化而建章立制,让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当然应当是后者。作为陕西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建立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0月30日省人大内司委来该院专题调研了民事执行工作,对该院的一些作法表示肯定,在这里与同行们分享。

  一、制度化建设是执行工作规范化良性循环的关键

  法院规范化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有效途径,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司法水平的有力举措。近年来,该院一直比较重视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制度建设放在规范执行秩序、改变执行队伍形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不断健全执行工作综合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执行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我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该院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充实、完善了《执行工作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案件期限警示督办制度》、《执行款物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监督制度》、《执行信访接待制度》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形成了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执行管理机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负责任”。今年3月,集中清积当中,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该院及时组织执行人员、审判监督庭法官专门进行了学习,吃透精神,以便有的放矢,提高案件质量,同时要求审判监督部门严格对照这一标准每月检查办结的执行案件,明确这一标准不光是清积期间的案件标准,更是以后常态化的执行案件评查标准。09年新收执行案件的结案同样要符合这一标准。以前执行人员茫然无所适从,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在好了,有了标准就应当让它制度化,用标准去规范执行工作。在清理100件有财产案件和633件无财产案件的当中,我们执行人员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重要的使让许多好的经验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格对照标准检查,必将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有了标准,执行工作的效率必将大大提高。该院从08年始,还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监察员制度,结合最高院的“五个严禁”和省院的“六个不准”,通过内外部的有效监督,有效地杜绝了执行“不廉洁”事件的发生,确保了执行队伍的纯洁。

  二、建立审执衔接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审执分离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它也是近年执行难的成因之一。从08年起该院针对这一问题着手建立审执衔接机制,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审判与执行分离与兼顾的关系,具体实施看效果很好。该院在审查立案时做好立案时的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为案件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做好前期铺垫工作。对于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正确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依法进行诉前保全。在审判过程中,要求审判兼顾执行,严防审执脱节,讲求法院裁判的可兑现率,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依法做好诉讼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避免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发生,防止错过执行最佳时机。发挥调解的功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当庭给付可能或达成和解可能的尽量促成。做好判后答疑、以法析理工作,尽可能做到胜败皆服,使当事人间的矛盾最小化,减轻执行时的抵触情绪,为顺利执行留有空间。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进入执行程序的裁判文书具体明确。审执衔接机制建立后,该院审执关系明显改善,立案庭、审判庭均能从法院整体利益出发,从真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程序有机衔接,为顺利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长效机制建设贵在“常效”,它是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根本保证

  按照中央政法委37号文件精神,该院已于2007年开始建立起党委领导、多方协作、法院为主的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并成立了“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今年集中清积期间,更是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亲自挂帅23个部门组成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清积期间,在县委政法委主持下共召开5次执行联席会议,执结了一大批执行难案,从执行联运机制运行的情况看,收效很大。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已初步建立。在大力宣传下,目前,在我们凤翔县执行联动机制已经深入人心。法院执行人员无论去哪一个涉案单位执行案件,各协助单位均能认真负责地协助办理有关执行事宜。但问题是,我们不能每个难案的执行都逐案去请求“执行联席会议”有关领导协调,清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的工作应当经常化,由专人去负责,去上下联系和协调,经常性的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这样就不需要每次都去麻烦处在百忙之中的法院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领导了。发挥“常效”才是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这一点,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在探索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坚持党委领导与自身努力的关系。党委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是对整体执行工作的统揽与协调,不能希望靠党委解决执行难的所有问题,大量的具体案件的执行必须立足于法院自身努力,必须靠我们自己通过加强科学管理和机制创新来解决。2、执行工作的社会化与依法独立执行的关系。多方参与解决执行难的大气候已经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条件已备,有了好的外因,还需内部挖潜,关键还在法院自身,要履行好我们自己的执行职责,整合好法院自身力量,通过扎实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赢得社会公正的支持。3、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的关系。这是执行工作体制的两个层面,统一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不可能包办一切,大量问题仍然需要分级解决,重要的是发挥基层法院执行力量的作用,因为大量的执行积案在基层。4、科学考核与有效激励的关系。执行工作考核的指标和考核的方法必须更加科学,能够激发大家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能单靠命令去压制执行人员,“弦绷得太紧会断”,不能只重指标数据的好看,忽视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导致“假、大、空”,不会有真正的实际效果。那么,清积效果靠什么去检验,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树立怎样的政绩观?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科学发展观时强调,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总的说,一个标准,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来说,要经得起“三个检验”,一是要经得起群众的检验,二是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三是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我们执行工作来讲,衡量清积效果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经得起执行当事人的检验,看当事人是否满意。笔者觉得,连续多年的集中清积的一个最大收获就是,以清积活动为契机,全国法院执行部门已初步积累并建立起了执行工作的各种长效机制,并在不断完善;多次清积可以说收效明显,人民群众基本满意。应该说,集中优势兵力的“战役”清积,效果还是很好的,通过全国性的集中清积,全国法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和舆论等各种手段,一种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全国性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执行环境已经形成,后边的工作要靠我们法院自身抓住时机自己去努力,最重要的就是尽快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使执行工作规范运行、良性循环

  四、加大执行宣传工作力度,改变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是执行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首先,要通过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执行工作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执行难是在党委领导下众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一件事。协助执行的各个单位都有义务无条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次,要促使当事人理性地对待执行风险,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续。民事行为主体在市场经营和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达需要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的程度,说明其风险在诉讼之前已经形成,已成为客观存在,这种风险不会因为审判就会避免,也不会当然地因为强制执行消失。要改变当事人淡漠的风险意识,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官司打赢了,法院就必须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状况其有义务且必须积极主动地加以了解和查询,不能过分地依赖法院的执行行为。一旦执行不能或不及时、不全面,不能把责任推向法院,更不能采取信访等手段向法院施压。这样,当事人、社会各界对市场风险在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延续就有了理性的认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的风险就能正确理解,从而达到执行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五、清积之后,尽快健全各种恢复登记薄册,让已建立的各种执行机制“常效”规范运行

  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中,我们法院在07年全省集中清积的基础上又按上级部署对所有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统一进行了一次清理,共清理有财产案件100件,无财产案件633件,通过清理有财产案件全部执结53件,部分执结后终结本次执行47件,有财产案件实结率为53%,虽然实结率不是很高,但它是实实在在的成绩,所结案件均是多年未结的老大难案件,社会效果很好;无财产案件全部执结仅19件,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614件,大部分案件仍然是程序性结案,但这次我们彻底盘清了底子,做到了“心中有数”。全体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均认识了这种结案方式的重要意义。它不是自欺欺人“混”当事人,而是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方式后一种合法的无财产案件结案方式。清积过程中,该院严格按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有关执行裁定书,我们发现确有部分积案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案件已经了结;部分申请人随着时间的变迁和双方矛盾的淡化自己不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了,长时间未来法院催促执行;有的在历次清积中已经结案,但由于统计失误仍在无财产案件统计之中。这次集中清积之后,那47件未全部执行的有财产案件和614件法院按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当中,势必将会有大部分当事人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它原因重新要求恢复执行。为此该院从07年清积后就建立了《部分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登记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登记册》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登记册》,对上述案件分类进行恢复执行登记。每位执行人员每年除办理新收案件,还要承办一定的积案恢复执行案件,要求各执行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均要分类登记备查。对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该院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恢复执行申请、原执行依据、原终结本次执行或退出裁定书,并附提供的财产线索。材料齐备后由综合科予以审查统一登记,由执行局长批办到执行一庭或执行二庭办案人手中,要求对恢复审查案件,办案人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则告知当事人办理重新立案手续,正式以新立案件执行;如情况不实,则仅作备案登记,告知申请人其案件不具备重新立案条件,待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如2008年该院登记的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有60件,经审查恢复立案31件,执结31件,,有29件反映的情况不实未予重新立案。今年截至目前有40件积案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已恢复立案23件。通过今年的集中清积,终结本次执行正式作为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执行结案方式在各法院推行。它的明显的优点是通过清积合法结案,下次再申请恢复可以变旧为新,把旧案变为新案,以免被长期搁置在角落而遗忘。该院通过建立恢复执行登记制度,规定严格地恢复案件审查办理程序,使这些积案良性循环,使清理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个人认为,这次集中清积以后,大规模的清积应当告一段落,让执行人员适当地松弛一下紧绷的神经,在繁忙的执行工作之余平心静气地坐下来总结一下,尽快建立执行良性循环的各种体制和机制,让执行案件自己去良性的循环。譬如今年统一清积之后,所有的2007年以前的积案不能全部执结的均发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均载明当事人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说以后这些案件均已归入已结案件之中,就“没有”这个积案了,以后除非法院依职权发现了那个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恢复执行的以外,这个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应当由当事人去行使,当事人未申请恢复,我们就不要反复地去寻找当事人。这里的“没有”笔者加了引号,意思并不是说客观上不存在积案了,而是统计上应该不存在了。还良性循环的权利给申请人,相信在法制进步的今天,当事人自己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通过我们的大力宣传,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定会自己行使恢复执行的权利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另外,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在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该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将2007年以前受理的所有执行案件全部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所有的2007年以后的执行案件的受理及执行情况,执行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均可上网通过执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在9月23日,省高院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情况通报中,该院的录入率达到100%,受到省院的表扬。这样,通过历次清积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2007年以前的积案和2007年以后的执行案件全部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该院的执行工作正朝着更加规范化的目标迈进。(汶金让)

  来源:中国法院网宝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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