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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04-07-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的到来,引起了社会诸多方面的变革。知识经济是智能经济,是创新经济,是无形经济,是全球经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针对知识经济的特点,不断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国际化保护程度,适当缩短保护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新世纪的来临,知识经济正悄然兴起。当前,我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准备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知识经济的核心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因此,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营造一个鼓励知识竞争、知识创新,适合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经济及其特征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及使用上的经济,是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能源原材料为基础的工业经济而言的。推动知识经济发展主要不是靠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靠知识的创造、扩散和应用。因此,知识的创新和信息的传播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相比,知识经济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 知识经济是智能经济。智能经济是以智力为基础的经济。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社会形态中,土地、资本和劳动是生产的基本要素,知识经济则是以知识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将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发达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从本世纪初的5%-10%上升到当今的60%-80%.高新技术成果的大量问世,专利发明的激增,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开发和更新换代,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都是智能经济的重要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拥有者将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追求知识成为社会成员的首要目标,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将成为主要产业。

  2 知识经济是创新经济。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和发展动力。知识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不断地创造发明和技术创新。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新发现和新成果比过去2000年的总和还要多。而且从科学的发现、发明到实际运用的周期也愈来愈短。如化学知识不到6年就翻了一番,信息技术不到5年就增加了一倍。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知识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如美国微软公司,他们的资本主要是靠创新的知识,靠知识的不断加工、传播和应用。

  3 知识经济是无形经济。无形经济是与有形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有形经济从本质上看是物质经济,即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处理物质资源,而无形经济则是以处理无形资源为主。这一现象的出现也与无形资产在社会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有直接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智力资源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无形资源将成为人类创造财富的新途径。

  4 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经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遍布全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将使得跨越国界的投资、生产、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越来越明显,知识经济呈现出国际性特征。

  二、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经济是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它的到来必将引起社会诸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面对知识经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大力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与知识经济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我们可以考虑从局部突破,在一些尖端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进而再使之普及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前瞻性很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超前立法将有助于我国早日从工业经济迈入知识经济时代。根据知识经济的特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面对知识经济,有人提出,由于知识创造和更新的加速,权利者可以通过自己知识的不断创新而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因而法律保护应相对减弱。笔者认为,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最主要标志的高新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被用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工具,因此在未来社会里,各国政府都将面对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但不能削弱,反而保护力度应大大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型“软”产品的比例大大增加,许多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涌现,这就使得过去知识产权保护不了的重要高技术领域逐渐增多起来。从而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课题,只有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才能使新智力成果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也如雨后春笋,但知识产权立法滞后现象比较严重。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和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自1984年美国国会批准“半导体芯片法”以来,对集成电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趋势。目前我国通过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做法很不合适,而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融合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有关原则单独立法进行特别保护。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但普遍存在保护力度不够、保护范围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势在必行。

  2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程度应进一步加强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更应加强。其实,国际社会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已在法律层面做出了积极回应,主要标志就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议生效后将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甚晚,却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立法之初就注重国际贯例,并修改相关法律力争与国际接轨。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特别是Trips协议生效及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知识产权法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显得不合时宜,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如,现行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商标法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著作权法第43条“法定免费使用”的规定,等等,上述规定距离国际公约要求相差甚远,都涉及到与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国际化过程中,美国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在国际制度上,美国竭力利用以Trips为代表的国际条约来维护本国利益;在国内制度上,依靠其关税法337条款等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市场,而特别301条款又成为保护本国知识产权,进攻他国市场的有力武器。我国也应建立这种国际国内制度相结合的体系,在制定国内制度时考虑攻守两方面结合。

  3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适当缩短

  创新是知识经济的主要特征。知识经济时代,从科研成果到生产产品进入市场的周期将会缩短,尤其是高技术产品创新淘汰更快。发达国家技术每年的淘汰率一般为20%,技术寿命平均只有5年。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旨在保护权利者在一定时期内权利不受侵犯,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发展。但随着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高技术产品创新淘汰率的提高,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过长,滞后于技术更新周期,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原有意义。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适当缩短,这与前面提到的加大保护力度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在保护期限与技术更新周期一致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显得更有实际意义。

  此外,国家还应进一步完善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协调指导机构等,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知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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