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与同住人如何分割拆迁款【房屋拆迁】
发布日期:2010-02-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为父女关系,其中乙是未成年人,丙是甲的祖母。2005年10月,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纳入动拆迁范围,丙为该房屋的户主,甲乙为同住人。2007年底,被告得知原告已经签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拿得安置款100万。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款项。
调查经过:
接受甲乙的委托后,律师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调查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实。
办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丙同意返还甲乙安置款19.4万元。
办案心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款,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第四款,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本案中的甲乙为该房屋的同住人,其中乙为未成年人。且也不符合法律说明的有他处住房的人,理应分得房屋拆迁款项。
( 承办人 : 上海维正平律师 刘敏青 咨询电话: 1312251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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