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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七)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十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

  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民法(十七)重点!!!

  一、 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 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 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 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 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 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 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 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 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 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民法(十八)重点!!!

  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

  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

  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

  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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