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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