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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改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应社会发展之举措

  近年来由于民进党当局执政失败,加之受金融危机之影响,台湾社会失业率骤然上升,犯罪率也随之上升,“法务部门”因此为594位犯罪被害人子女代缴学费支出达1020万元新台币

  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实行已近十年,去年新修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系台湾历经社会十年变迁后首次作出的较大幅度修改。台湾“法务部门”作为该制度的主要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整合社会力量,运用社会资源,推进犯罪被害人保护任务,关怀、照顾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而且,“法务部门”会同“内政部门”协商,成立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专门负责有关具体落实工作。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经费筹集分别由台湾当局预算、私人或团体捐赠以及犯罪行为人提供三部分组成。多年来,该组织对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到了显著效果。

  近年来由于民进党当局执政失败,加之受金融危机之影响,台湾社会失业者骤然上升,“法务部门”因此为594位犯罪被害人子女代缴学费支出达1020万元新台币。前不久,在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创会10周年庆祝大会上,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再次宣布,将结合更多的政府资源,并首次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合作,共同推动“馨生人安薪列车计划”,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及更好的就业环境,提供更多实际的援助。几个月前,作为一部实施十年之久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去年首度新修的“法案”也最终于2009年5月8日获得正式通过。

  扩大适用范围及对象

  修“法”扩大了犯罪被害补偿对象、补偿项目及保护措施之适用对象,列举了“刑事法规”规定的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的各类情形以及被害人可以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

  首先,此次修“法”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性侵害犯罪视同为其他重罪一样,将犯罪被害人纳入法律保护对象。列举了“刑事法规”规定的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的各类情形以及被害人可以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之所以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列为保护对象,是因为性侵害不仅为一种犯罪,而且更是一种暴力犯罪,被害人多以女性或低年龄人为主,在性侵害犯罪后,被害人可能会怀孕或感染性病、艾滋病等,甚至引发“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而影响一辈子。所以,性侵害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与受重伤之情形相比孰轻孰重,还真难界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后果也并不少见,因而修法坚持将性侵害犯罪受害人纳入新的保护对象范围,以帮助其缓和所遭受的各种生理、心理之痛苦与随之而来的经济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

  其次,犯罪受害人往往受到的精神损害比身体损害等问题更为严重,意识到这点,修正条文第九条增列精神抚慰金这一补偿项目。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获得精神抚慰金:一是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二是受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第三种情形就是因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被害人包括其遗属或本人在心灵上亦承受极大痛苦,均可为增加精神抚慰金的补偿对象,而且法案还明确了最高的精神补偿数额为新台币40万元,用以安抚被害人或其遗属的精神痛苦。虽然该条款规定的精神补偿数额可能不高,立法也采行了抚慰金标准,但或多或少能对被害人的伤害做出一定的安慰。

  第三,完善了申请程序及资金保障制度。修正条文第7条体现为简化了申请程序,放宽了重伤或性侵害补偿金申请人之资格条件限制,规定除由被害人亲自申请外,被害人也可以委任代理人代为申请;如被害人无法委任代理人时,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相关机关、团体代为申请,而且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等情形,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补偿及其他保护措施受理数量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使得每年政府需要支付的被害人补偿金大幅增加,依靠政府预算,入不敷出。为使犯罪被害人补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需有法律依据来保障及促进强化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工作,故修正条文第4条第1款授权“法务部门”可以设置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筹集社会资金或发展业务,进行规划运作。这是立法首次明确授权“法务部门”可以据此设置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条款。

  第四,扩大了适用范围。随着社会急速发展、台湾的跨境婚姻移民或工作人员日渐增多,衍生了许多家庭暴力、人口贩卖、危害儿童或少年生存或身心发展,以及侵害祖国大陆、香港、澳门与外国籍配偶或劳工人权的犯罪事件,引起社会大众或国际间的重视与关注。而被害人又多属社会弱势群体中弱势者,为保障其同等权利,修正条文第30条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应持续提供保护措施予以协助,亦应将其增列为本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对象。

  此外,2009年8月19日,台湾当局“法务部门”公布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学补助要点”,又进一步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措施。该“要点”规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学补助的对象为,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之犯罪被害人及其2岁以上25岁以下子女(未受政府减免或补助者),补助内容包括从幼儿园(托儿所)到大专院校(不含硕士、博士班)等有关学杂费、托儿费、国中小学代收代办费,以台湾当局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额为限。而2009年12月4日公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主要是第3条、第8条。第3条修改是对新修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的被害人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有关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而第8条修改则对受害人的社会保险范围作了详细界定,并因增加性犯罪受害人的情形,作了一些小修改,总体来说,属于犯罪保护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有助于推进权利保护

  进一步确立了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对于不幸因犯罪而受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些援助的基本策略,让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够迅速回复正常生活

  总之,台湾地区此次修法及其随后几次密集政策“法令”的公布,是政府适应社会之发展,对犯罪被害人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作出及时修改,以满足社会需求之举。

  此外,修“法”也表现了台湾当局对犯罪被害人同情互助之心态来予以尊重和安抚,立法旨在通过整合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来给予适切及时的补偿与保护,让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够迅速回复正常生活,体现了保护受害人人权的价值理念,如若该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也将有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而且该“法”所保障的被害人人权保障精神,也正是联合国于1985年《维护犯罪及滥用权力被害人正义之基本原则宣言》所阐明的被害人人权保障原则。总体上可以说,“修法”将会使台湾的犯罪被害人之保护制度更为完善。当然,实施效果如何,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温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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