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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泄密案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神秘邮件举报考题泄密

  2007年9月22日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日。这天一早,全国22万余考生来到分布在全国的31个考区,352个考点时发现,考场的门前贴出了这样一则公告:此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因故暂时停考。

  原来,2007年9月20日,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收到一封署名为“吴英雄”的电子邮件,里面的内容让卫生部有关领导大吃一惊———竟是两天后要开考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部分真题。

  考题泄密了!卫生部有关领导决定通知部分考区停考的时候,神秘的举报邮件又出现了,这次是临床口腔学的全部试题,而且泄密单位直指某大学口腔医学院。卫生部领导立即决定全国延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核实,在前两年的医考中,全国的平均通过率只有40%左右,而某大学的口腔医学院的通过率每次都达到了100%。作为医学研究生班的负责人和医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王天成(化名)成了重点审查的对象。

  55岁的王天成原是西南某著名口腔医学院口腔修复学教授,当时在中国口腔医学界颇有影响。他曾被公派到英国、美国及加拿大进行博士后研究,回国后担任某口腔医学院的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曾获得过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人称口腔学的“教父”。由于他在口腔修复学界占据权威地位,被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聘请为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命题专家。

  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这位“教父”始终不承认自己泄露了考题。随后,公安机关通过恢复已经被其格式化的电脑硬盘,发现了近200道真题。铁证如山,王天成被迫说出了一个名字———孟京(化名),国家考试中心某处的副处长。

  考试中心负责人“监守自盗”

  38岁的孟京曾是国家考试中心某处副处长,他所在的处室负责国家医学考试试题开发工作,从2005年3月起他就担任该处的负责人,2007年8月被认命为该处的副处长。

  考试前,所有医考题都由孟京掌控。考试题目确定后,他用U盘将口腔类考题从单位电脑里拷出来,从中抽取了360余道题,把每道题的题干和答案整理成一句话。

  在考试前的一周内,孟京和王天成相约在北京的一家茶馆见面,孟将U盘上整理后的考题拷入王的手提电脑。在考试前一两天,王以重点辅导的名义,将准备考试的学生召集起来,通过投影播放这些真题,让学生们只准在课上用脑子记,不许手记和拍照。此后的2006年和2007年,孟京每年都通过这样的流程将考题交给王天成,王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将考题泄露给班上的考生。

  孟和王没有金钱关系,两个人泄题都不是为了谋财,而是为了人情。他们因工作相识,王留学归国后一直想报效学校,他在学校带了个研究生班,将这个班办成特色品牌成了王回报学校的一种方式。

  2005年6月,王第一次向孟索要口腔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时说,他带的研究生班,如果通过率太低,对他和学院影响不好。起初,孟都拒绝了。但王承诺孟,只要将考题提供给他,他就帮助孟的妻子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并送其到台湾进修。孟终于同意了,因为他妻子也在北京一家口腔医院担任医师,每年医院都要求医生发表一些专业论文。

  2008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泄密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身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孟有期徒刑三年,王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之法律分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解读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并被不应知悉的人获取,就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人,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在秘密事项处于保密期间,使不应该让其他人员知悉的秘密而让其知悉的行为。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告知或者传播,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可以是私下告知,也可以公开传播;可以向一人泄露,也可以向数人或者众人泄露,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只要使不应知悉的人员知悉,即属泄露国家秘密。

  此罪犯罪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泄露国家秘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动机可能是谋取私利、向人炫耀、徇私情,也可能出于其他动机。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司法实践中是指,泄露国家秘密已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严重的等情形。刑法中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了本数。也就是说刑法中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只要在此范围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此案,被告人孟京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将应属国家机密的考试题故意泄露给他人,且次数多,并造成了2007年该考试停考的后果,以致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王天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二人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资格考试考题的泄露,根本原因在于保密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落实。出题、印卷、押运、监考……哪个环节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都可能泄题。考试是选拔人才、考核能力的一种方式,泄题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必然破坏政府的公信力,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

  每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窃密者,每个人都应当有高度的防范意识,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高科技和新技术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个人的一些资料和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窃取、利用。除了遵纪守法、不做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有害和危险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外,防范泄密对于个人来说也非常重要。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纪守法,不该自己知道的就不去打听,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自己工作范围的秘密不对任何人泄露,那么泄密事件将会大大减少。

郭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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