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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法律变迁的思想意蕴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代初期的画家笪(音同“达”)重光在《画筌》一文中写道:“虚实相生,无画处皆成妙境”。这句话,阐述了中国传统绘画艺术领域内的一个基础性理论:无画处也是画。它的意思是,在一幅绘画作品中,那些没有着墨的地方,可能是天空,可能是湖面,可能是树林间的缝隙,可能是斜阳流泻或白雪覆盖的大地。无论是什么,任何无画之处都不是纯粹的空白,都是一幅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体现了绘画者的匠心。

  对于这个看法,宗白华先生在《中国艺术意境的诞生》一文中也有体认,他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指出:“西洋传统的油画填没画底,不留空白,画面上动荡的光和气氛仍是物理的目睹的实质,而中国画上画家用心所在,正在无笔墨处,无笔墨处却是飘渺天倪的境界。这种画面的构造是植根于中国人心灵里葱茏氤氲,蓬勃生发的宇宙意识。”推而广之,“无字处皆其意”,不仅中国画有这样的传统,中国的诗词、书法、舞蹈、音乐,无不秉承这样的理念。庄子所说的“虚室生白”、“唯道集虚”,已经直截了当地道破了中国艺术的核心精神。

  倘若借用这种艺术理论来透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法律变迁史,我们就可以注意到,不仅“后30年”的法律发展进程需要回顾、值得总结,就是“前30年”的法律发展进程也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甚至是文革10年间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想也不应该受到忽视,也应当纳入到学术研究的视野中。

  按照现在通行的主流说法,“后30年”是中国法律发展的“新时期”。其间,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实践诸领域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法律理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与“新时期”的蓬勃景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改革开放以前”的时间段落,尤其是在文革10年期间,在法律虚无主义的笼罩、控制之下,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律理论都是一片荒芜,七零八落,乏善可陈,除了让人摇头叹息之外,实在是无话可说。因而,在众多的回顾性、总结性文字中,对于“新时期”以来的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法学家一般都会给予浓墨重彩的描绘;而对于文革10年间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则往往是一笔带过,不愿过多停留,甚至是忽略不计。理论兴趣上的厚此薄彼,实际上已经间接地折射出法学理论界的一种普遍心态:对于法律发展进步的迫切期待,对于法律遭受践踏的反感与厌恶。在很多学者的潜意识里,文革10年期间,由于法律、法治、法学都遇到了严重的冲击,因而根本就缺乏理论总结的价值与意义。也许就是在这种“前见”的影响下,法学理论界对于文革期间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研究缺乏积极性,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也极其匮乏。

  不过,倘若愿意换一种思路,愿意走出厌恶感的支配,走出情绪化的思维方式与话语方式,转而站在学术的立场上,理性地、冷静地审视60年来的法律发展进程,我们就可以看到,文革期间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想其实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重要段落。因为它也是法律演进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取消了这个环节,我们如何解释“新时期”以来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的突然兴起?如何解释文革之前的新式法律运动的突然跌落?因而,只有把法律虚无主义时期的法律实践及其理论,与此前、此后的法律实践及其理论完全结合起来———就像把一篇文章中的“起、承、转、合”结合起来,把一幅画中的“虚”与“实”结合起来,我们才可能深入地解释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现代法律的演进历程。

  顺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就可以尝试着提出一些有待于深入思考的学术问题。譬如,文革期间,检察院、法院都不复存在了,那么,它们为什么消失?是哪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导致了这两家法律机构的全面隐退?这两家法律机构的撤销与复建分别意味着什么?法学理论家能够从中看到什么?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的追问是,既然两家法律机构都被撤销了,那么,原来由它们分别承担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又转移到谁的身上了?谁来充当它们隐退之后的替代性机构?与检法两家机构的命运相类似,全国的法学教育、科研机构也大部分被撤销了,这种撤销应当给予怎样的解释才具有学术意义?才是一些具有思想冲击力的学术洞见?

  此外,文革期间也有一些与法律相关联的政治文件、理论文章、社会实践,给人印象较深的有“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评法批儒运动”等等。也许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些活动不过是一些历史闹剧,鲜有研究的价值,因而不值一提。然而,在这些“历史闹剧”的背后,法学家又能看见什么?譬如,当时是如何定义“资产阶级法权”的?这种定义、这套风行一时的话语蕴含着什么样的理论逻辑?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再譬如,“评法批儒运动”对于传统的法家学派的张扬,除了当时流行的“影射政治”,是否还有一个“新法家主义”的思想潜流?诸如此类的极具学术潜力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几乎都没有得到展开,罔论深入透彻的研究?

  然而,无画处也是画,法律的隐退其实也是法律存在的一种方式。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那些与当下的法律发展主流不一样的法律实践形态,恰恰可以开启一个相异的意义体系,沿着这种相异的意义体系继续索解,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幽深隐微之处,也许就能获得更多的理解。因而,那些看似没有法律、没有法治、没有法学的时期,那些法律变形、法学扭曲、法治消解的时期,那些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也许恰恰有助于法学家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形态与命运、价值与功能、精神与风格;这就好比一个美学家,总是可以从那些没有着墨的地方,来理解一幅画的言与意、形与神、趣味与境界、充实与灵空。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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