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事件,打不破的习惯思维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介绍,早在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常污染物监测中,发现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中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便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封存了所有问题产品和原料,组织力量查清问题产品流向。通过多方努力,问题产品已被全面召回,没有造成社会影响。4月28日,因此案涉嫌犯罪,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案件移送上海公安机关。上海相关部门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上海相关部门的查处情况,随后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就此案的初步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告。2009年12月31日,上海有关部门根据案件查处的最新进展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了通报。据悉,涉案相关责任人员早已被依法控制,案件现在正处于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之中。政府发言人在解释“消息迟到”的原因时说,这是因为此案“涉及跨省办案,案件调查持续时间较长”。
其实,媒体和民众质疑的并非是这一起“熊猫乳品”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来得早晚的问题,而是在2009年4月的“事发”之时,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而告知”?
奶制品添加超标三聚氰胺并流入市场,这绝对不是一件可以“内部掌握”和“秘密处理”的小事,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公民理所当然有权利在“第一时间”获悉真相,以便进行积极的自我防范。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则更有义务通过最广泛的渠道,以最为迅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实情,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防患于未然。而在“熊猫乳品”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却没有这样去做。虽然“熊猫”问题产品已被全面召回,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但这只是在广大市民“不知情”状态下的一种可能“结论”,而其实际危害或许并不会像新闻发言人说讲得那么简单或者绝对。
至于说“熊猫乳品”事件是不是存在“瞒报”的问题,看来是立场不同观点有别了。依一般民众和学者的观点而言,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政府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相关消息,而是直到多月之后的今天才“恍然大悟”,那显然当属“瞒报”的范畴。有关部门在事发六天之后将情况上报,后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上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则很难说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及时通告。因为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每期大约才1万份,除去各地质监部门公费订阅的以外,很少进入市场,一般公民甚至无从购买,更不用说知悉其中的具体内容了。
由此看来,我们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特别是食品安全)的公民知情权利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义,仍然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依然任重而道远。
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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