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不作为”要坚决说不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司法不作为,通常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作出司法行为而不作出司法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怠于或迟延履行其法定司法职责的行为。原则上讲,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决定其是否构成,只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的表现颇多,例如该立案不立案,该裁定不裁定,该结案久拖不决,该执行已生效裁决却久拖不执等等。
司法不作为和司法乱作为一样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司法领域的积案就是司法不作为的典型产物。有的一起普通的官司却久审不决,把当事人从黑发熬成了白发。司法不作为现象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不作为属于典型的司法渎职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当事人却对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尽管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在现实中屡屡发生,“司法不作为”在官方文件乃至法学界却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不仅官方文件没有提及,而且法学界也鲜有学者研究。“司法不作为”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学界和法律界应以条例为契机,对“司法不作为”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并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戒“司法不作为”现象的机制。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强化司法不作为的司法问责制度。建议修改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不作为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司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严重的“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司法不作为归根到底是源于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出现偏差或畸形问题,要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不作为问题,就必须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培养司法人员树立科学的司法职业伦理,制定完善科学的司法职业伦理,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自律意识。
此外,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重视司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弥补司法不作为受害者的损失。要积极鼓励当事人打国家赔偿官司。据报道,2003年7月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当事人状告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不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对案件久拖不办、不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又不履行法定的延期审批手续,是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请求法院对其已支付的200元诉讼费予以国家赔偿。此案可谓开了针对司法不作为行为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进行救济的先河。因此,应适时地在个案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刘武俊
相关法律问题
- 首先司法乱作为,后来司法不作为 1个回答0
- 关于司法鉴定 14个回答0
- 工伤死亡,如何走司法程序? 11个回答0
- 如何才能让法院采信对文书(证据)作出司法鉴定,并且让申请再审的案 4个回答30
- 刀伤后司法鉴定却很难鉴定 5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交通事故调查中汽车行车记录仪的应用
-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识别提取及侵犯行为分析
- 恶意书写签名笔迹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