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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3)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71条对留置日期的控制予以规定。

  第6节对“假释”予以规定。第72条规定了假释的条件;第73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前的拘禁和假释;第73条之2规定了假释的期间和保护观察。即无期刑的假释期间为10年,有期刑的假释期间为剩余刑期,期间最多不得超过10年。假释期间接受保护观察,但作出假释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不予保护观察;第74条为假释的实效;第75条规定了假释的取消;第76条明确了假释的效果。

  第7节对“刑的时效”予以规定。第77条规定了时效的效果,即判处刑罚者因时效完成而免除执行;第78条规定了时效期间。即死刑为30年、无期徒刑或禁锢为15年、10年徒刑或禁锢为15年、3年以上徒刑或禁锢或10年以上资格停止为10年、不满徒刑或禁锢或5年以下资格停止为5年、不满5年的资格停止、罚金或没收或追征为3年、拘留或罚款为1年;第79条规定了时效的停止;第80条规定了时效的中断;第8节规定了刑的消灭;第81条规定了刑的失效;第82条规定了资格停止恢复。

  (四)第4章 期间

  期间1章由第83条至第86条共4个条文予以规定。其中第83条对期间的计算予以规定;第84条对刑期的起算时间予以规定;第85条对刑的执行和时效期间的初日予以规定,即刑的执行和时效期间的初日按1日计算;第86条规定了释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应予释放。

  第二部分 分则

  由42章组成。每个章节均规定了类型化犯罪。

  第1章内乱罪。由第87条至第91条规定。包括内乱罪的概念,以内乱为目的杀人,内乱罪的未遂及预备、阴谋、煽动、宣传,国宪紊乱的定义等内容。

  第2章外患罪。由第92条至104条规定,包括外患诱致,资敌,招募兵员利敌,提供设施利敌,破坏设施利敌,间谍,其它利敌行为,未遂、预备、阴谋、煽动、宣传,准敌对国家,战时军需协议不履行,同盟国等内容。

  第3章有关国旗的犯罪。由第105条至第106条规定。包括亵渎国旗、国徽,诽谤国旗、国徽。

  第4章有关国交的犯罪。由第107条至第113条规定。包括针对外国元首暴行,对外国使节暴行,亵渎外国国旗、国徽,受害者的意愿,私自为外国沟通,违反中立命令,泄露外交机密等内容。

  第5章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由第114条至第118条规定。包括犯罪团体的组织,暴动,集会不解散,不履行战时军需协议,冒充国家公务员资格等。

  第6章有关爆炸物的犯罪。由第119条至第121条规定。包括使用爆炸物,使用爆炸物的预备、阴谋、煽动,战时制造爆炸物等。

  第7章有关公务员职务犯罪。由第122条至第135条规定。包括公务渎职,滥用职权,违法逮捕、违法监禁,暴行残酷行为,擅自公布尚未确定信息,泄露职务秘密,妨碍选举,受贿、事前受贿,提供第三者受贿物,受贿后不当请托、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贿,没收及追征,公务员职务犯罪加重刑罚等。

  第8章妨碍公务罪。由第136条至第144条规定。包括妨碍执行公务,伪造妨碍公务执行,侮辱法庭或国会会场,妨碍人权维护职务,公务秘密无效标示,侵害不动产强制执行,公用文书的无效、公用物破坏,公务保管物品的无效,未遂犯,妨碍特殊公务等。

  第9章脱逃和隐匿犯人罪。由第145条至第151条规定。包括脱逃、违反集会命令,特殊脱逃,帮助脱逃,看守人员帮助脱逃,未遂,预备、阴谋,隐匿犯人和亲属间特例等。

  第10章伪证和毁灭证据罪。由第152条至第155条规定。包括伪证、谋害伪证,自白、自首,虚假行为的鉴定、翻译,毁灭证据和亲属间的特例等。

  第11章诬告罪。由第156条至第157条规定。包括诬告,自白、自首等内容。

  第12章有关信仰的犯罪。由第158条至第163条规定。包括妨碍葬礼,侮辱尸体,挖掘坟墓,亵渎尸体遗骸,未遂犯,妨碍尸体检验(變死體檢視妨害罪)等内容。

  第13章有关放火和失火罪。由第164条和第176条规定。包括对现居住物的放火,对公共建筑物的放火,对一般建筑物的放火,对一般物品的放火,燃烧,妨碍灭火,失火,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失火,爆炸性物品破裂,天然气、电气等放射性物质,妨碍供应天然气、电力,过失导致爆炸性物品破裂,未遂犯,预备、阴谋等内容。

  第14章决水和水利的犯罪。由第177条至第184条规定。包括决水侵害居住建筑,决水侵害公共建筑物,决水侵害一般建筑物,妨碍防水设施,过失决水,妨碍水利等内容。

  第15章妨碍交通罪。由第185条至第191条规定。包括妨碍一般交通,即损坏公路、水路、或桥梁或使其阻塞或使用其它方法妨碍交通;颠覆、埋没、坠落或破坏火车、船舶;妨碍交通致死亡;过失或业务过失、重过失妨碍交通行为,未遂犯,预备,阴谋等内容。

  第16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由第192条至第197条规定。

  第17章有关毒品犯罪。由第198条至第209条规定。

  第18章有关货币的犯罪。由第207条至第213条规定。

  第19章有关有价证券、邮票和票据的犯罪。由第214条至第224条规定。

  第20章有关文书的犯罪。由第225条至第237条规定。

  第21章有关印鉴的犯罪。由第238条至第240条规定。

  第22章有关性风俗的犯罪。由第241条至第245条规定。规定了通奸罪,即有配偶者有通奸行为时处以2年以下徒刑,与其相通奸者处以同样处罚。该罪以配偶的告诉为前提。但配偶纵容或允许的不得告诉;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制造淫秽物品罪及公然淫乱罪等。

  第23章有关赌博和福利彩票的犯罪。由第246条至第第249条规定。

  第24章有关杀人的犯罪。由第250条至第256条规定。

  第25章有关伤害和暴行的犯罪。由第257条至第265条规定。

  第26章有关过失致人死伤罪。由第266条至第268条规定。

  第27章有关堕胎的犯罪。由第269条和第270条规定。第269条规定,妇女使用药物或其它方法堕胎的处于1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接受妇女委托或承诺协助堕胎者同样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造成妇女伤害的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以7年以下徒刑;第270条规定,医生、韩医师、助产士、药剂师等接受妇女委托或承诺予以堕胎的处以2年以下徒刑。未经妇女委托或承诺进行堕胎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如造成妇女伤害的则处以5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以10年以下徒刑,并附加处以停止资格7年以下处罚。

  第28章有关遗弃和虐待的犯罪。由第271条至第2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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