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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刑事法律体系应整体转型

发布日期:2010-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息社会背景之下,传统刑法理论、理念和刑事立法规则的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是无法避免的。实际上,网络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部门都存在着自身在网络时代的重新定位问题,都面临着网络背景下的整体转型等问题……

  互联网进入中国至今已经十几个年头了,“上网”也从最初的时尚变成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的时候,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的副产品“网络犯罪”几乎和网络自身一样“勃兴”。虽然媒体依然关注最新的网络安全事件,病毒软件公司生意依然兴隆,网络上的黑客技术论坛依然人气旺盛,但是在理论界,“网络犯罪”目前至少已经不再是个时髦的话题。

  刑法学本是一门极具实践品格的社会学科,它和实践具有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现实罪情的发展给刑法理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营养;另一方面,刑法在及时回应当下的实践性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自身理论的更新。

  然而,在网络犯罪领域中,我们则面临着这样一个尴尬境地:新的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而刑法理论对之的回应却软弱无力,当研究网络犯罪的第一波热潮退去的时候,人们突然发现在沙滩上没有留下太多东西,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时面临着重重理论困境。今天人们在网络上经受纷扰的频率远远大于现实社会中可能遭受的损害,但凡经常使用网络的人对此都会有切身的体会。网络犯罪的繁荣和刑法相应规制手段的贫乏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的讽刺。

  造成这一现状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固有的技术因素成为理论加深性研究的技术障碍,许多理论研究者囿于知识结构的局限,只能对网络犯罪进行现象描述;二是没有固守刑法的实践品格,没有建立真正的问题意识,只是凭借刑法的法条对网络犯罪进行虚假的理论推演,其结果是,标靶在眼前,弓箭却射到脑后了。第二个原因恐怕是目前网络犯罪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症结所在。

  如果说在传统刑法学领域,学者尚且勉强可以在书房中进行自说自话的的逻辑推演的话,那么在网络犯罪领域,忽视犯罪活动的具体表现和犯罪演变的最新动向,单凭一本刑法典去寻求解决实践性问题的方法,几乎是走不通的,这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表现的尤其突出。网络犯罪的技术因素给刑法理论研究造成的障碍并非不可克服,刑法的着眼点不在于技术行为本身,它关注的是技术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需要的只是理论敏感力和理论兴趣而已。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升相辅相成,科技自然是生产力的最根本要素。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跃升往往带来社会组织结构的重组乃至社会制度的革命性更新,简单回顾一下历史,这一点不言自明。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和科学技术存在某种微妙的互动关系,法律的发展也带有科技的烙印。就刑法而言,农业时代孕育了刑法中的团体责任和严格责任,工业时代催生了刑法的过失责任和作为义务,那么在人类进入后工业时代,直至叩开信息时代大门的时候,我们有理由追问:信息时代又将给刑法带来什么?网络信息技术与之前科学技术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它不再通过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来塑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人际空间的延伸来直接改变人的社会属性。这也意味着,从此之后,科学技术开始了与刑法直接的对话。也许现在提出“信息时代的刑法”的命题尚早,因为我们还难以精确预测技术与刑法关系的未来走向。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预示着,网络犯罪开始冲击传统刑法的基础理论。传统刑法如何应对,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客观地讲,网络的出现,是20世纪的革命性事件,其意义可能已经超越了蒸汽机的发明以及电力的使用,成为人类历史上影响最深远、意义最重大的技术创新活动。时至今日,网络不仅仅再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也不仅仅再是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转而开始制约、乃至型构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以网络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度社会化,正在全方位地改变着人类的社会面貌和生活,技术成为了新的社会范式,也严重冲击着传统的制度体系。

  网络在扩展人类思维和活动空间的同时,也给传统犯罪行为开辟了新的渠道和领域,注入了新的动力,赋予了新的犯罪方法,也改变了传统犯罪的物理结构。网络空间中的传统犯罪远远不只是在“发生平台”上的变化: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所造成危害的烈度和强度、所影响层面的深度和广度,在人类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现象已经在严重地冲击和消蚀着传统的刑法基础理论;同时,网络对于传统刑事立法也起着无法回避的弱化、异化、虚化作用,它对于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和影响日益增大,已经不再局限于刑事立法的一般框架和范畴,转而开始逐渐侵蚀它的基础理论架构。

  客观地讲,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于工业社会的传统刑法理论及其支持下的刑事立法,在信息社会已经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体系性滞后。同时,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未来发展的无限可能,使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在未来几十年内滞后于现实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面对网络技术似乎永不停滞的升级和它介入传统犯罪层面的不断深入,经验总结型的被动反应式传统立法模式、数百年岿然不动的传统刑法理论已经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越来越无法对技术的扭曲使用加以及时地、恰当地评价。

  因此,正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引发的现实矛盾和挑战,尤其是正面直视由此导致的法益增生和犯罪行为变异,以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对于网络和刑法的关系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已经不能再称为前瞻性的研究。

  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之下,传统刑法理论、理念和刑事立法规则的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是无法避免的。实际上,网络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部门都存在着自身在网络时代的重新定位问题,都面临着网络背景下的整体转型等问题,目前需要的是理论研究的快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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