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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调查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罚金刑,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而笼统的规定,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成年被告人的特点,使得如何正确的运用罚金刑来挽救失足青少年,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泌阳县人民法院2005——2007年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罚金刑的适用及其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基本情况

(1)适用罚金刑的案件比率高。据统计,2005——2007年泌阳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抢劫、盗窃两种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占74%,而这两种案件均属法律规定要并处罚金的,使得法院较少甚至无从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而必须判处罚金。

(2)相当数量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偏低,与主刑不相适应。部份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的数额上是按照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交纳数额来确定,这种做法明显与刑罚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对一些严重侵犯财产型的未成年被告人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3)罚金刑适用以并科使用为主,极少单独适用。《若干规定》中规定对犯罪情节罚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偶犯或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等。从我院近两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实践看,适用罚金刑,全部为“并处”,无一件单处罚金的案件。

(4)罚金刑的强制执行不力,从执行方式看,主动履行的多,强制执行的少,而且已执行的罚金均由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缴。据统计,2005年该院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12人,实际执行6人,占50%;2006年该院判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9人,实际执行只有5人,占55%;2007年该院判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7人,实际执行的只有4人,占57%。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中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关于罚金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一是规定判处罚金刑的大多是选择性条款,二是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无最高限额,只有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使得罚金刑过于笼统且幅度过大,适用无统一标准操作,很难把握。

(2)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判多判少无所谓,就是错判了也不会因此受到错案追究,在这种理念的支持下,罚金的判处数额出现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3)部分法官按照被告人的实际缴纳能力来确定罚金数额。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绝大部分没有经济来源,与其说根据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还不如说是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罚金数额。

(4)执行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情况是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其余的大都是有名无实,或罚金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匿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情形作出明确的例外性规定。但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增设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及执行过程中要时刻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以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1)在确定罚金数额时,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经济状况,同时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成年,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经济状况一般较差,履行能力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其罚金大多由其父母代交。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时,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还要考虑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兼顾其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

(2)在判处罚金刑时,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规定。罚金刑缓刑制度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刑罚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况,其罚金的宣告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是没有经济收人的未成年罪犯。考验期限和撤销条件,可以参照我国刑法关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严掌握;撤销条件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违法违纪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在适应社会,从未成熟走向成熟的这一时期内,有了上述条件的约束,可以进一步预防其重新犯罪,也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同时避免了执行罚金刑时株连他人等诸多问题发生。

(3)在执行罚金刑阶段,规范罚金执缴程序,增设罚金刑的易科制。于那些判处罚金,尚未缴纳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移送执缴部门,进行追缴,经过追缴未执行到位的,应当下达执行中止裁定,并建立追缴和执行档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应立即恢复追缴和执行程序。另外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罚金刑的易科制,在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确时没有缴纳能力,由自己申请可对其责令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抵消其罚金,既可给予受害人以抚慰,又可让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切身体验所要承担的犯罪后果,更有利于学得一技之长,回归社会。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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