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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非法占有之目的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刑法为了强调一些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该种罪;有些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逻辑上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对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应当说,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因此,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对刑法本原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以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

非法占有目的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改变他人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主观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特点:

(一)占有的广义性。在刑法中,对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能的全面侵害;二是部分侵害,即只侵害到所有权权能的某些方面。而凡“占有”型犯罪,均是指行为人意欲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全面侵害。在这个意义上,非法占有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

(二)占有的利用性。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处分该财物。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目的。

(三)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有,是指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他人财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处分。即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侵权。如果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合法占有了他人财产,就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占有。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困惑

现实中司法实践部门却很难认定一些财产型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其中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困惑:

第一,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钱经营案件的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后,并没有携款潜逃或明显地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经营,由此就难以确定其意图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第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财物进行经营的案件,经营人对能否最终取得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持放任态度,若万一经营成功或对方追的紧就归还,追的不紧或无钱就赖,其故意犯罪的类型属于间接故意。但如果将间接故意也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则明显违反了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说。

第三,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关系。由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在没有资金或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借财物”方式经营成功的个例。如果以经营成功及经营人在事后能偿还财物为归责的理由,有客观归罪之嫌。

三、非法占有的认定

应当承认,“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但这并不等于就不能被认识。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借鉴客观主义理论的有益成分,即依靠当事人的行为及其他各种客观要素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这样可以使得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更全面、更科学,更能划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一)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例如,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行为的方式不是绝对的,有时,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似乎为占有财产的行为,但主观上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占有型的犯罪。

(二)行为后果

在一些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中,行为后果是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不过,应注意的是,后果同样只是判断目的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能将其绝对化。刑法中有些犯罪的后果可能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都会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在这些案件中,如何认定占有还是占用,除依据行为后果外,还需要依靠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三)财产的处分情况

实践中,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后,常常要进行处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处分常常联系在一起。在时间上,非法处分在非法占有之后,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处分财产的情况,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盗窃他人财物后,未来得及销赃就被抓获,应属非法占有的情况。但对一些占有和占用一时难于认定的犯罪,财产的处分情况可以帮助我们去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例如签定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如果先取得合同的标的物或货款,将其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或者积极组织货源,落实生产任务,即使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取得合同的标的物后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偿还债务,造成无力归还的事实,或携款逃之夭夭,以此来占有对方的财物。违约后,不但不想方设法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千方百计地逃避责任,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比较明显。因此,对于一些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而言,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后,对财物的使用、处置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后对财物的偿还情况,也是判断是否利用合同诈骗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非法占有的时间

关于非法占有的时间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行为人打算对财物非法占有的时间。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实践中是有不同情况的。非法占有首先要控制他人的财物,大部分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控制他人财物时就已形成、明确,控制了他人财物,其非法占有目的就达到了;也有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先合法占有控制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占有,行为人控制了财物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实施非法占有时才是非法的。

行为人打算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打算长期、永久占有还是打算暂时占有?反映了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应是打算长期占有、永久占有,而非暂时占有。

(五)非法占有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占有的可能是他人的非法财产甚至是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以上占有,是否构成犯罪,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某项财产即使被怀疑为非法财产,有充分的证据,也惟有国家授权的机关才能够认定其为非法并予以剥夺,在国家授权的机关作出认定之前,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合法财产,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机关或者个人一旦侵犯该项财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邹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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