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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准确判断轻微伤害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采信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诉之法院,以寻求法律解决,其中有许多新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官们用明晰的头脑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进行判断,稍考虑不慎,就会酿成错案,造成不良社会效果。新形势的要求,对法官是一种锻练,也是一种挑战。例如下列一起案件,法官的法律水平不同,就会出现两种绝然相反的结论。
王某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已瘫痪无行为能力,女婿陈某及女儿唐甲是身边唯一实际监护人。儿子唐乙是美籍华人,9月21日回国探望母亲一周。9月21日医院退管办为退休职工发放中秋节物品,通知唐乙签领。唐乙在签收单上签了字,并用书面留言形式表明,将该物品交医院退管办转送他人。9月26日中秋节上午,陈某电话询问退管办工作人员覃某,王某中秋节有何物品,覃说“有月饼、米和油,米和油变现成了100元钱,你快来领吧”。陈某赶到退管办领物品时,退管办工作人员覃某、赵某说物品已由唐乙签领并作了处置。陈对覃、赵的答复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覃某认为陈欲挥拳殴打赵某,便将陈双手死死抱住,赵某扼住陈某颈部,合力欲将陈某推出办公室,陈某感到呼吸困难,低头在赵某右臂内侧咬了一口,赵因疼痛松手之后,又用右手掐住陈某咽喉,陈某低头在赵某右手虎口上又咬了一口。双方为此提起了诉讼和反诉。

在处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是女婿,不应该与儿子唐乙争王某的物品,唐乙领取物品和让退管办转送他人的处置是有效的,陈某有意见应当与唐乙协商解决,不应当到退管办与覃、赵争执,因争执咬伤赵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唐乙是定居美国20多年的外国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是王某的实际监护人,无权将王某的物品转送他人,且物品没有实际领取,还在退管办覃、赵手中,陈某来领取,覃、赵应当给予领取,不得刁难,且两人殴打一人,陈某咬伤赵某是轻微伤,属正当防卫行为。

对此案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传统方式处理和仅凭感性进行分析,应当学会层层剖析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查明当事人在各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再进行综合分析,有理有据地作出判断,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也才能保证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准确剖析案件起因

轻微伤害案件的审理必须要考查案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搞清楚后,案件结果性质就好下决心判断了。但一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有很多的,需要我们准确判断。如此案有人认为起因是唐乙家庭之间的关系没有协调好,重复到退管办领取物品造成的。也有人认为直接原因是退管办不让领取物品造成。究竟哪个是直接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分析,要准确确定起因,就要弄清此案物品是重复领取,还是没有实际发放的问题。

1、我们要分析唐乙、陈某在案件起因中的地位,是否有权代为领取王某的物品。唐乙是王某的儿子,虽然在国外定居20多年,仍是王的儿子的身份没有改变,应具有行使监护权的权利,他领取王某物品的行为是有效的。陈某虽是女婿,也是在王某身边的实际监护人,平时照顾着王某的生活,过去王某的物品也一直是其代为领取,其到退管办领取王某物品的行为也是正当有效的。

2、在领取物品上,两人的权利是平等的。我们再分析两人对王某物品的处置行为是否有效。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唐乙、陈某都不能随意处置王某的物品。而唐乙将王某的物品转送他人,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因此,其转送处置行为是无效的。

3、我们还要分析退管办接受唐乙将王某物品转送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首先要考查退管办的工作职责,是否有接受赠与代为转赠的职能。从其职责看,是为退休职工服务,而且主要是发放物品,没有接受退休职工将物品转赠他人的职责。由此可以得出退管办接受转赠物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对于一些具有接受转赠职能的机构,如慈善机关,在发放物品和接受赠与物品时,也必须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所谓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就是行使发放物品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不能同时又是行使接受赠与物品的工作部门或人员。两种工作的人员应是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在程序上,退管办在发放物品的同时,又接受他人对发放的同一物品的转赠,其行为当然是无效的。

4、我们再分析唐乙在物品签领单上签字,然后又以留字条的形式将物品交退管办转送他人是否构成实际领取物品的行为。如果退管办是一个具有接受转赠职能的慈善机关,那唐乙的行为构成了实际领取物品的行为。因为尽管唐乙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违法处置王某的物品,也不会因此影响慈善机关接受赠与行为的成立。因二者是两个法律关系,非法处置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唐乙自己承担,与慈善机关无关,不可认定接受行为无效。而此案因退管办没有接受赠与转送他人的慈善性质职能,且程序又违法,其接受的行为是应当认定无效的。由此可以认定唐乙的行为就不构成实际领取物品。因为赠与行为无效,接受行为且也无效,财产的占有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还在发放物品的退管办掌握之中。其法律关系是:唐乙签了字,退管办没有实际交付。陈某提出异议,要求领取,退管办应当让其领取。

二、准确判断案件结果的性质

此案结果的性质就是陈某咬伤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对此也存在不同的争议,有人认为陈某企图重复领取物品,挑起事端,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退管办二工作人员首先动手,属于正当防卫。此案虽然小,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我们经过上述层层剖析,弄清了此案的法律关系,查明了案件的起因,就为认定案件结果的性质奠定了基础。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起因是由退管办没有实际交付物品的矛盾引起,同时再考查双方发生争斗时的具体情节,对案件的后果责任承担也就好判断了。覃某、赵某两人对付陈某一人,力量悬殊,且扼住颈部是要害部位,陈某在感到呼吸困难的情况下咬伤赵某,造成轻微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可以判定为正当防卫。

三、准确采信证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反诉,会提交各种各样的证据,对这些证据我们要认真甄别,去伪存真,不能把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当作无效证据对待,也不能把无效证据当作证据使用。此案在证据采信、认定上也存在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1、唐乙以书面留言形式表明将该物品交医院退管办转送他人的字条,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据明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对于此证据的性质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唐乙在案件中的地位来确定。如果唐乙是案件的第三人,此字条就应当认定为书证。如果唐乙是此案的证人,字条就应认定为证人证言。此案是轻微伤害案,与唐乙没有利害关系,唐乙不是第三人,只能成为证人。那其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呢?因为其证言是书面形式,无法自证其真实性,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唐乙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由于其已不在国内,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证实字条留言是其亲自书写。

否则就不宜单独成为定案证据。

2、陈某在反诉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病历和伤情检查报告、医药费发票。但伤情检查报告、医药费发票的时间是在案发一个月后的日期。陈某诉称,在案发后第三天到了医院看病,写了病历,开了拍片申请单,因当时本单位要求其低调处理,不要把事态扩大,电话通知他回去,就没有拍片和开药,后因覃、赵两人的起诉和伤指的疼痛,一个月后才去拍片和开药。对此,有人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也有人认为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但双方都说不出更能让人心服口服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证据的判断采信,不能再依照过去的旧模式蛮横下判。要采信,就必须说明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不予采信也要说明不予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不能自由心证。此证据在时间上的确存在一些瑕疵,但我们不能因此就简单否认它与案件的关联性。应当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优势证据原则,给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许许多多类似的案件,我们千万不可轻视这些小案件,小案里面有大学问。我们一定要不断努力学习,探索,学会准确判断案件的因果关系和准确采信证据,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

 广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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