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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女方私自偷卖房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前夕,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近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今年4月,朱某从别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顿时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到上深圳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王某的父亲老王了。朱某气愤难奈,经过几番思量,终于在今年5月将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买卖无效。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离婚。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房产的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父亲支付的,朱某没有拿出一分钱。而且原来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登记了她一人,所以她有权单独处理该房产。

法院经过庭审发现: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并于2003年5月办出了房地产权证,该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一人。2004年1月,王某未经朱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了她的父亲,约定转让价款为15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查明,当时朱某夫妇感情已经恶化,而该房产的价值经过这两年已升值,远远超过当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市场价值有明显差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判决该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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