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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

  (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答案:A

  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其从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假证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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