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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4-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现代的法律不仅确认和保障国家权力,也常常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

C.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D.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最重要的和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参考答案

1.【考点】法与经济;法与国家;法与科学技术;法与宗教

【难度】★

【答案】D

解析:从诉讼审判程序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法的自觉性。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法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另一方面,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新的科技手段被运用于立法,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透明性,使立法具备了以前所不可比拟的信息基础。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最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D项说法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①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

②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的活动;

③泛指国民经济,即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法与以上三种涵义上的经济都有密切联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在法理学上主要是指法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表现在:

(1)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反映了在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那一阶级的意志。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改变,法必将随之改变。同时,法对经济基础又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主要表现为法能够确认、保护和发展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限制、禁止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法可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处于统治和主导地位,可以起到巩固和稳定经济关系的作用,并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经济与法的相互作用是通过人的现实活动实现的,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必须自觉地认识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和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活动把它们制定成为法律,并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实施,才能有效地实现法对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法律作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是评价人们行为适格与否的标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是警告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政治稳定繁荣需要法律,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成熟的程度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保障。科学是人们发现世界探索真理的社会活动,科学活动表现为一种动态的知识系统,是系统的、具体的关于客观自然世界以及人类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相互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方法的扩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都受法律科学技术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工具和通讯传播技术发展建设减少了时空阻隔,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和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对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有了更高程度的认知。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更好的物质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及其法律体系的发展。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产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这就促进了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交流合作法等。专门性的立法技术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再次,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于科学技术理性进一步发展,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吸收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科学技术则正在强势地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能否恰当地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立法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后,科学技术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影响着立法司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法律运作机制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的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对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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