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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
 
 
为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 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 就我市职工换购住房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一、职工换购住房是指因单位调整住房 , 职工将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返售给单位 , 重新按房改政策购房。

二、职工换购住房时 , 调整后的住房计价面积不能超过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

三、职工换购住房 , 原购住房返售给单位 , 返售价款按换购时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计算。原购住房超过控制标准 20% 以上部分按原以市场价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返售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 返售价款 =(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 -10 ×住房标准内计价面积×各项调节系数 + 超标 准面积部分返售价款十附属物价款。

计算返售价款时 , 住房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30 年以内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 超过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

四、原房以标准价购买的 , 换购住房时必须补足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价款 , 并支付差价款的利息。利息按换购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和相隔年限计算。

五、职工按货币化分配方式购房的价款计算职工按货币化分配方式购买调整后的住房 , 购房价款按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扣除保险基金计算。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以冲抵购房价款。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分别按补偿基数 (6.49 ) 、夫妇双方 1998 年前的工龄、及调整后控制标准之内的住房面积与原购房面积差计算。

1
、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

职工家庭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 补偿基数(6.49 ) ×职工 1998 年前工龄×(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一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

双职工家庭 , 夫妇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计算。

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 补偿基数 (6.49 ) ×职工 1998 年前工龄× ( 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一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 十补偿基数 (5.18 ) ×职工 1998 年前工龄× 65( 调整后的住房面积不足 65 平方米的 , 按实际面积计算 ) - 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以上公式中 ( 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一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 (65 - 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 计算结果小于零的 , 按零计算。

2
、职工购买调整后的住房房价款的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 =(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 -10) ×住房计价面积×各项调节系数 - 职工家庭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六、职工按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购房的价款计算

职工按现住房出售办法购买调整后住房的价款由两部分组成。 (1) 计算新购房面积与原购房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款 ;(2) 计算新购房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购房价款 (1)=(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 - 10) ×原住房面积数×住房各项调节系数购房价款 (2)=(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 - 工龄折扣 - 现住房折扣 - 维修保险 ) × ( 调整后的住房面积 - 原住房面积 ) ×住房各项调节系数

实际付款 = 〔购房价款 (1)+ 购房价款 (2) × (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

七、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价款计算

已购住房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 , 原购住房返售给单位时按本规定第三条计算返售价款。结算集资额时 ,实行货币化分配住房的单位 , 职工可用家庭夫妇双方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冲抵集资款 ; 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 , 职工可用应享受的工龄折扣额冲抵集资款。

八、换购住房的职工须填写《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申请表》 , 由单位签属意见 , 并报房屋所在区房改办审核和市房委会办公室批准。

职工持经市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的《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办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九、单位收取的职工挠购房价款 , 须全额存入本单位在受市政府委托的银行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内。

士、单位留取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 , 继续用于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单位购田的旧房出售时不再提取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十一、职工原购住房所支付的保险费按已保险年限折扣 , 由原购房人与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退证结算手续。新购房人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险手续。

十二、职工换购住房作为过渡性改革措施 , 暂不视作上市交易 , 不交纳房产交易有关税费 , 只交纳产权登记和产证工本费。

十三、职工换购住房涉及市直管公房的 , 其换购问题由市房管局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十四、本规定未涉及的政策问题按照《济南市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济南市关于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济南市职工 集资建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济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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